100个检察瞬间|"免予起诉"见证一段难忘的检察史
2018-07-10 17:00:00  来源:正义网

     

    图为1985年4月14日,时任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检察长朱均青在该县信陵镇公捕公判大会上,公开宣布对犯流氓罪的袁某免予起诉的决定。

  1983年8月,按照中央部署,全国开展了第一次历时三年的“严打”集中统一行动,主要打击杀人、放火、抢劫、盗窃、强奸、流氓等犯罪。被朱均青宣布免予起诉的被告人袁某,自1977年至1983年1月,先后多次在巴东县国营酒厂等公共场所寻衅报复,随意殴打无辜群众;1983年1月21日,又在巴东县信陵镇街道上酗酒闹事,拦路殴打过往行人。巴东县检察院认为,袁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当时的刑法第160条,涉嫌流氓罪。考虑到公安机关对袁某已作过处理,处理后未发现新罪,而且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当时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巴东县检察院对袁某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并由检察长公开宣布免予起诉决定。

  “免予起诉”见证的是一段难忘的检察历史。这是20世纪50年代镇反运动和司法实践中逐步创造出来的制度。当然,这一制度被运用到侦诉和宽大处理日本战犯当中,成为当时检察工作的一大亮点。1956年5月至8月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对45名日本战犯作出起诉决定,对1017名日本战犯作出免予起诉决定。

  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免予起诉制度。第101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

  随着实践的发展,1996年 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取消了免予起诉的规定。从此,这一制度成为历史名词。在1979年至1996年17年中,巴东县检察院共依法对148起案件中的211人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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