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灵海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史研究中心)
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Roe vs. Wade)既是世界女权史上的经典判例之一,也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开创性杰作。美国人大多熟知这个判例,不少华人也通过它加深了对美国文化的认识。2010年美国电视台记者年会上,脱口秀表演者黄西就开过这个判例的玩笑。
来者不善 善者不来
1969年,原告琼·罗伊声称自己遭强奸怀孕,德州法律却禁止堕胎,她付不起到其他州做堕胎手术的钱,不得不继续怀孕。她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孕妇有权单独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理由、何种方式终止妊娠。德州法律侵犯了她的选择权。
韦德代表德州政府应诉,主张生命始于受孕,法律对“人”的保护理应包含胎儿。妊娠过程中,妇女应保护胎儿生命,非经合法正当程序,不得堕胎。
经过漫长讼战,四年之后,“罗伊诉韦德案”终于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迎来决战——7:2!首席大法官沃伦及其他六位大法官主张罗伊有权堕胎,大法官伦奎斯特(1986至2005年任首席大法官)和另一位大法官则主张应当保护胎儿权利。罗伊胜诉!
令人吃惊的是,原告后来写了一本叫《我就是罗伊》的书,声称自己其实名叫诺尔玛·麦考威,因生活拮据,意外怀孕,没钱堕胎。正好有两位激进律师企图挑战德州的反堕胎法,就选中了她。他们磨刀霍霍,为诉讼作了充分准备,志在必得。
胎儿是否具备人格
本案关键问题之一,在于胎儿到底是不是“人”,是否具备法律上的人格。
大法官布莱克门代表多数派撰写判决意见,判决书开头却闪烁其辞:“生命始于何时,不但不是一个可以由法院决断的问题,即使在哲学界、医学界、神学界,也从来没有形成过一致的意见,人类的知识还不足以完全揭示生命的全部奥秘。”这种声东击西、指南打北的行文技巧,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典判决中的常用套路。
从表面上看,大法官们似乎就要倒向反对堕胎一方了,结果峰回路转,布莱克门接着写道:“由法院来回答这个问题是冒昧的和不适当的,同样,德州法律根据他们认定的某种生命理论而禁止堕胎,也是不恰当的。”先否定法院自己的认定权,再否定德州立法机构的认定权,这下你没话说了吧!
如何推出支持堕胎的结论呢?布莱克门从法律史中找到了依据:西方法律传统一直对堕胎持宽容态度,19世纪以前的法律从未视堕胎为犯罪,甚至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以来就是如此。英国普通法中,对胎动之前进行的堕胎也不予追诉。这样看来,古代妇女享有的自由还更多些呢!现代妇女甚至还落后了!
判决进而对反对堕胎的立法理由进行驳斥。立法禁止堕胎,一般有三层考量:遏制性放纵,保证医疗安全,保护未出生的生命。然而,三点都难成立。妊娠早期阶段的堕胎危险性,小于继续怀孕。胎儿未具有体外存活性,也不成为生命保护的客体。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是,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生存权是绝对的吗?似乎是绝对的,但果真如此吗?胎儿的生存权,就遭到了孕妇健康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的挑战。
不过,大法官们也清楚,彻底放任堕胎在深受基督教教义影响的美国仍是不得人心的,采取划分妊娠阶段的折衷方案才是稳妥的:以胎儿能够脱离母体、借助人工辅助而成为生命的“母体外存活可能性”作为分界线,分为妊娠前3个月、3个月之后、已具有母体外存活的可能共三个阶段,分别设定允许或禁止规则。
不绝的余响
“罗伊诉韦德案”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陆续受理了几起堕胎案,颇具戏剧性的是,判决结果随着大法官的人事变动而变动。1983年的“阿克隆市诉阿克隆生育健康中心案”中,支持堕胎的意见胜出,但支持者阵营缩小了(6:3)。1986年的“索恩伯格诉美国妇产科学会案”中,支持堕胎的意见仅一票险胜(5:4)。1989年的“韦伯斯特诉生育健康部门案”中,情况终于发生逆转(4:5)。1994年的“马德森诉妇女健康中心案”中,天平再次倒向支持堕胎的一方(6:3)。
2016年6月2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再次对妇女堕胎权做出重大裁决,推翻了2013年德州的严苛堕胎限制法案。这是“罗伊诉韦德案”之后又一起重大堕胎诉讼,被视为支持堕胎阵营的又一大胜利。
然而,尽管如此,“罗伊诉韦德案”的余响仍远未平息。时任美国总统的奥巴马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表示肯定,当时并不被看好会在选战中胜出的共和党候选人特朗普却宣称:“人工流产无异于谋杀,堕胎妇女应接受惩罚。”没有任何人知道,堕胎讼战之路还要走多远,还要走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