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志诚是继刘青山、张子善之后,又一个因为腐败而落马的高官。两起案件有三个惊人的相似之处:第一,他们都是厅局级干部,级别相当。第二,他们都因为贪污腐败而被处以极刑。第三,刘青山、张子善的犯罪金额是旧币171.6亿元,折合人民币新币171.6万元。管志诚的犯罪金额是151.9万元人民币。这两起案件是建国后40年间这个级别的干部当中仅有的两起超过百万元的要案。
管志诚,首钢北钢公司原党委书记,从1986年至1990年4月,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人民币141.83万余元,贪污公款8.21万余元及港币2万元。
管志诚本是穷苦出身,十几岁就在矿山当搬运工。解放后,他积极上进,不久就入了党,当上了技术员,后来又提为干部。改革开放,也给管志诚的事业发展带来机遇。1980年8月,管志诚被任命为首都钢铁公司总经理助理。此后,他先后在首钢所属的初轧厂、炼钢厂、民产公司矿山公司担任过党委书记。1989年4月始,他出任首钢北京钢铁公司党委书记。权力的膨胀,使管志诚对金钱与美色的贪婪也随之膨胀。他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巧取豪夺,以“劳务费”、“运输费”、“车皮费”、“加工费”、“补差费”,大肆索贿受贿。他为了和两个“干女儿”长期姘居,于1988年至1990年先后买了三套住房,设置安乐窝。
更为讽刺的是,管志诚台上大讲廉政,台下大把捞钱。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限令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告》后,北京钢铁公司召开大会,敦促有经济犯罪问题的人员前去投案自首,而坐在台上振振有词、宣讲“两高”《通告》的正是管志诚。但是,对“两高”《通告》毫无忌惮、敢于顶风作案的,也是管志诚。这期间,他竞然接连作案5起,索取贿赂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