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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个检察瞬间|最后时刻的自首
2018-08-30 09:35:00  来源:正义网

  检察人员在宣传“两高”《通告》。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通告》所规定的期限是1989年8月15日至1989年10月31日。在上述期限内,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一律从宽处理。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或者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在《通告》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冯锦汶介绍,全国各级人民检察机关1989年1至6月份,共接受投案自首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440人,其中贪污者249人,受贿者191人,共收到上缴赃款651万元。这些投案自首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多为金融、建筑、粮食、供销、物资系统的,往往掌管财物实权,其贪污、受贿数额均较大。据了解,厂长、经理、财会人员、采购员、营业员占投案自首者总数的72%。促使这些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动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政策的感召下,真心悔过而投案的;有的慑于群众举报的威力,认识到只有自首才有出路;有的是在亲友的规劝下坦白交代的;也有的是在各地检察机关强大攻势下而投案的。

  冯锦汶说,坚决惩治腐败,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领域内的严重犯罪活动作斗争,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对于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查处这类犯罪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决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凡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均应予以追究;凡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的,均应予以从宽处理。

  在自首期限截止前的晚上10点20分,两位男子走进了苏州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其中一位肤色白净、面目清秀的男子掏出一叠现金对值班的检察官低声说:“我是来自首的。”原来,他曾自行将联系的商品转让给某经营部抬价后购入,自己从中接受该经营部4600多元的贿赂。而与他同行的正是行贿单位的经理。显然这位自首者是有诚意的,连同证人一起找来了。事后经调查,那位自首者所说都是事实,最后,他被依法免予起诉。

  苏州的王真扬先生是位摄影爱好者,在两院《通告》的最后一天,他用相机在苏州市检察院对面的街上,捕捉到一位男子在挂着“两高”《通告》横幅标的围栏前徘徊,并在自首期限倒计时牌前驻足沉思的镜头,牌子上的时间标着“1天”。从男子在地上的倒影看,当时已是下班时间,不知照片中的这位男子是出于好奇还是犹豫。

  在《通告》规定的两个半月内,群众举报贪污贿赔等经济犯罪线索133765件,有36634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两高”《通告》的贯彻执行提高了干部群众反腐败的信心和同贪污贿赂等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广东省江门市检察院反贪局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外逃我国香港地区的犯罪分子李柱忠到检察院自首。

  在“两高”《通告》的震慑下,一批有贪污贿赂行为的人,赶在《通告》期限结束前搭上了“最后一班车”,纷纷到反贪局自首。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