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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发现机制与法律信仰
2021-06-25 16:19:00  来源:检察日报

  借助神灵,一些古代司法官得以查明真相。蓝鼎元《鹿洲公案》中记载的城隍庙夜审案演绎“鬼魂和凶手对质”,让凶手心虚低头,以查明案情,但对神灵的迷信极可能导致错案。

  刑罚正当性诸多学说中源头最远、生命力最旺的是报应论,其核心思想是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我国历史上的墨、劓、剕、宫、大辟等肢体刑,《汉谟拉比法典》“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十二铜表法》“如果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与之和解者,则他本人亦应受同样的伤害”等,就是报应论的最初形态。

  问题在于,哪些是“善行”,哪些是“恶行”?杀人放火等犯罪是作恶,那司法官执刑是行善还是作恶?有趣的是,早期司法倾向于世俗的刑罚本身也是一种罪错。我国古代有“刑官无后”的迷信,认为掌握、操持刑罚权的官员“断子绝孙”。犹太教认为,“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基督教认为,任何形式的杀人、流他人血的行为,无论合法还是非法都是罪孽,都将遭受地狱之灾。这种原始朴素的罪错理念,催生了我国夏朝的“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罗马法时期的“与其对无辜者处刑,还不如让一个有罪的人的犯罪不受惩罚”等“疑罪从无”的思想萌芽。

  然而,相对于铁案如山的证明标准以及“赃证俱在,供招明白”的决狱理想,证据总是稀缺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总有距离。如言辞证据“一人证虚,一人证实,二人以上,虚实之证其数各等”;在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上,“赃状涉于疑似,傍无证见之人;或傍有闻见之人,其事全非疑似”等,如何查明案情确保犯罪得到惩治,并消除法官的道德不安,中外司法形成了不同的真相发现机制。

  在我国古人看来,“头上三尺神明”,神灵会监督、评判、干预人间的是非善恶。窦娥“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就是对神灵不作为的控诉。借助神灵,一些古代司法官得以查明真相。蓝鼎元《鹿洲公案》中记载的城隍庙夜审案演绎“鬼魂和凶手对质”,让凶手心虚低头,以查明案情,但对神灵的迷信极可能导致错案。

  康熙年间发生在福建省仙游县的“亡者归来”案:地方官宋县令听闻村民何桥儿下落不明,且其妻与王士赡公然往来、形同夫妻,决定为其伸冤。前往勘验途中,宋县令的坐轿前突然刮了一阵风,风是从一口井中刮上来的,并从井里起获一具高度腐烂的尸体。宋县令深信这是神灵的暗示,断定死者是何桥儿,对有重大嫌疑的何桥儿妻子及其姘夫严刑审问,两人被迫承认杀人并被判处死刑。谁知一年后,何桥儿居然从远方做生意回家了。

  再如《折狱龟鉴》记录的“假鬼案”:司法官唐执玉审结一起杀人案后,一天晚上忽然听到外面有啼泣声,出门看到一只鬼浴血跪在前面,声称“杀我者某,县官乃误坐某。仇不雪,目不瞑也!”他因此置其他官员的异议不顾,坚持推翻原判并改判“鬼”说的人为凶手。后来得知,所谓的“鬼”,是嫌疑人家属雇佣他人假扮以影响判决的。

  在我国传统文化语境中,犯罪不仅触犯了人间的法律,更违背了天道纲常,因此,惩治犯罪绝不是简单地适用人间的法律,更要领会天意,恢复被破坏的宇宙秩序。能否查明真相抵达正义,不仅需要执刑者高洁的德行支撑,更要以天意、天命为依据,才能以德配天、明察秋毫、代天行罚。在这一意义上,只有“天”在人间的代表——帝王,才能承天命、遵天意。早在西汉时期,汉高祖就规定,对难以决断的疑难案件应逐级上报,最终由皇帝进行裁决。这一机制发展至明清,已演变为极为精致复杂的案件复核机制,通过吸纳各种力量、穷尽一切手段查明真相,凸显了统治者遵照上天意志理冤伸屈,有利于抚慰被害人,而君王的距离和神秘还提升了判决权威。

  如果说我国司法的真相发现机制是一种纵向结构的话,那么,西方则通过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交由不同主体作出判断,建立起一个横向的审判二元结构,来分解、阻却法官的道德不安,这种结构有其深厚的历史传统和宗教土壤。中世纪神学家宣称:“存疑时作出判决的法官,总犯有弥天大罪”;《圣经》记载,耶稣明知一个妇女通奸,但因指证犯罪的证人不在场而没有认定该罪行。因此,欧洲大陆纠问制要求证人必须“出现在法庭上”,陈述其“亲眼看到”的犯罪过程,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法官对无辜者作出有罪判决,他也没有罪,因为杀死无辜者的不是法官,而是那些宣称其有罪的人。普通法则将证人组织成12人的陪审团,强迫他们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判断,从而将罪错之灾强加到陪审员头上。

  上述机制的核心都是强迫证人开口,对被告人有无罪行作出陈述或判断,法官只负责公正地适用法律。在这种严格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细致繁复的证据规则。

  《名侦探柯南》一再强调:真相只有一个!我国古代的疑罪上报、案件复核机制体现了对于真相的渴求,其根本目的在于天讨有罪、惩恶扬善;而西方的审判二元结构以证据规则构建起一个法律事实,诉讼各方在法庭这个阵地上以证据为剑交锋和对抗,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诉讼各方必须提供经得起质疑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一定程度促进了真相的暴露,其目的侧重解决纠纷。两者都存在一定瑕疵。

  回眸历史,清末以来的内忧外患,移植西方法律成为国人变法图强的重要途径。但法律作为一种时代性、地方性知识,根植于一个社会的历史传统、道德和风俗习惯,只有对“讨一个说法”“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等民众自发的朴素正义持“同情的理解”,也许才能找到解锁法律移植水土不服的密码,法律由此才能真正被信仰并获得生命力。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