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方宝剑、丹书铁券、婚书初看起来都和“中华法系”四个字没有太多关系,但都承载着货真价实的法律权利——只是如今人们习惯了“白纸黑字”,回头看到那些栩栩如生的法律珍宝时,不免只见其美学和文化意蕴,却忽略了它们的法律实用价值。
中国古代十大喜剧中的《看钱奴》第二折里有一句台词:“不要闲说,白纸上写着黑字儿哩。若有反悔之人,罚宝钞一千贯与不悔之人使用。”在众多著名剧目中,这句台词倒不显得有多与众不同,但由“白纸上写着黑字”所演化而来的“白纸黑字”四字,却成了寻常百姓耳熟能详的惯用语。
古人崇尚“君子重诺”的品行,但也深知口说无凭的无奈,“红口白牙”有时靠不住,于是“白纸黑字”就承载起了古人最朴素的契约精神——或者说法治意识。
然而,真要沿着“白纸黑字”搭建的台阶向历史深处探寻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内核,却往往引发探路者“道阻且长”的感慨。中华法系不乏辉煌的法典和鲜明的判例,但《唐律疏议》《宋刑统》《明大诰》卷帙浩繁、文字艰深,着实令人望而却步。如欲通过史书管窥中华法系的行迹,洋洋二十四史中的诸卷“刑法志”又显得过于单薄遥远,令后人难以一探究竟。
那么,能不能另辟蹊径呢?当然能。其实,中华法系除了简牍、碑刻、卷轴这些正统的“有字之书”外,还有更多材质各异、内蕴深刻的“无字之书”,比如符牌、登闻鼓、鸠杖……这些“无字之书”看似与法律无甚关联,但往往比四平八稳的“有字之书”更能刻画出中华法系的精髓。站在法律门槛之外的人往往将“有字之书”法律典籍奉为佳肴,殊不知在法律人眼中,中华法系的图卷,已然在那些看似与法律无关的珍宝中徐徐展开。
1.
在历史小说、戏曲、影视作品中,存在着一样可以“上斩昏君、下斩佞臣”的神兵利器,无辜者在面对贪官污吏的欺凌时,往往能依仗它沉冤得雪,这件武器就是尚方宝剑。电影《九品芝麻官之白面包青天》中,周星驰扮演的包青天看到嫌犯有权贵撑腰立刻祭出尚方宝剑,就连在官场久经风浪的李公公也着实被吓了一跳。不过,尚方宝剑名声虽大,细想之下却经不起推敲:尚方宝剑之所以为人所忌惮是因为它由皇帝钦赐,试问哪有皇帝会赋予别人斩杀自己的权力呢?
尚方宝剑是真的,但在历史上却另有一副面孔。尚方为官职名,专门负责制作“御刀剑诸好器物”,所谓“尚方剑”,便是尚方督造之剑。这些尚方剑皆为皇帝御用,因而又称“御剑”。西汉时期,诤臣朱云弹劾时任丞相的张禹,怒叱出“臣愿赐尚方斩马剑,断佞臣一人,以厉其余”之语,这才让尚方剑有了“下斩佞臣”的文化寄托。
故事到这当然还与法律无关。其实汉代的剑,与官员服饰一样主要为等级身份的标志,如萧何、董卓、曹操等人曾被授予“剑履上殿”的特权,以彰显其位极人臣的地位。但是,中华法系却偏偏在历史的演进中与这一出插曲交融,让“下斩佞臣”成了真实存在的权力。唐代时,梁守谦被皇帝授予尚方剑,以欲尽诛元济旧将,这是尚方剑拥有“杀”权之始——此时的尚方剑只有“杀”权而无“不杀”之权。至宋代,大将出讨时皇帝往往赐尚方剑,有犯令者听持剑者“专杀”——尚方剑由此有了“专杀”之权。当然,这里的专杀权也有个权力边界:“副将以下,不用命者得专戮之。”也就是说,“下斩佞臣”在这还要打个折扣,只有副将以下的才能用来祭剑,官阶在此之上的,尚方剑还是斩不动的,“上斩昏君”就更是无稽之谈。
明朝赐尚方剑一事渐成惯例,尤其是辽东战事愈演愈烈的明末,李化龙、杨镐、熊廷弼、袁应泰、孙承宗、马世龙、袁崇焕等重臣皆被授赐过尚方剑。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袁崇焕斩杀毛文龙之案。崇祯元年(1628年),袁崇焕督师蓟辽,兼督登、莱、天津军务,朱由检赐尚方剑,而刚至辽东,袁崇焕便因东江总兵毛文龙违令而将其斩首。这个案子特殊就特殊在,毛文龙也是有尚方剑的将领。一个持尚方剑的将领斩杀了另一个持尚方剑的将领,已经超过了尚方剑的授权范围,皇帝怎么办?当然是选择原谅他。
当然,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这个超出授权范围的法律事件,似乎也为崇祯皇帝凌迟处死袁崇焕这一历史事件提供了另一个思考的角度……
2.
有剑就有盾,有尚方宝剑,就有免死金牌。当然,免死金牌只是俗语,从法律角度而言,它的官方称呼是丹书铁券。如果说尚方宝剑的“上斩昏君、下斩佞臣”是出于——至少部分出于民间的想象,那丹书铁券是否真能免死呢?
丹书铁券的名气之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水浒传》的普及。《水浒传》里,天贵星“小旋风”柴进家里就有一块丹书铁券。《水浒传》第五十一回描写柴进的《西江月》,上阕就是这么写的:“累代金枝玉叶,先朝凤子龙孙。丹书铁券护家门,万里招贤名振。”关于这里的丹书铁券,书中也借柴进本人之口作了解释:“家间祖上有陈桥让位之功,先朝曾敕赐丹书铁券,但有做下不是的人,停藏在家,无人敢搜。”“陈桥让位”指的自然是“陈桥兵变”,960年赵匡胤黄袍加身发动兵变取代后周,后周恭帝柴宗训禅位,周宋平稳易代——民间传说中,柴氏一族因有让位之“功”,得到了赵匡胤钦赐的丹书铁券。
其实无论是两部《五代史》还是《宋史》,都没有柴氏受赐丹书铁券的记载,不过,柴进作为前朝的“凤子龙孙”,倒的确能享受一些特权。宋律中规定了“八议”制度,其中有一个“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违律论罪时享有“议、请、减、当、免”的特权。《水浒传》中柴进借丹书铁券得以与当朝权臣争锋,夹杂了后世民间的想象。不过,这种想象也不是无源之水:丹书铁券究竟是何方神器,居然能让百姓相信,有了它就能免罪甚至免死呢?
个中渊源,是一个富有神圣色彩的契约;缔约的一方,是汉代的开创者刘邦。刘邦建国后与功臣以丹书铁券为誓,券上刻下“使黄河如带,泰山若厉,国以永宁,爰及苗裔”十七个字。得到铁券的功臣,“生则宠以殊礼,死则畴其爵邑”。不过,此时的丹书铁券不能免罪更不能免死,比如持有铁券的萧何,便因为“强贱买民田宅”等罪而入狱。不过到了南北朝,事态却有了变化。西魏大将李穆冒死救宇文泰,宇文泰感激之余“特赐以铁券,恕其十死”,丹书铁券由此演变成了法律认可的官方免死金牌。
隋唐时期,丹书铁券制度继续发扬光大,现存最古老的一枚丹书铁券实物,正是诞生于唐末的“钱氏铁券”,上面光明正大地刻着“卿恕九死,子孙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责”,可谓是货真价实的免死金牌了。明代免死金牌制度盛行,不过大多只是免死一至两次,开国功臣徐达也不过免死三次,比起“钱氏铁券”,真是小巫见大巫了。
由此可见,丹书铁券是不少朝代明确加以认可的免死权利证明,是中华法系里极富历史特色的“法律文书”。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明代获得丹书铁券之人大多没能善终,免死金牌的“法定权利也由此变得模棱两可了”。
3.
尚方宝剑和丹书铁券虽然都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法律器物,但毕竟离黎民百姓太过遥远。那么,古代可有更接地气的法律文书呢?有一样法律文书,不仅王侯将相用得上,寻常人家也不可或缺,那就是婚书。
是的,在礼法森严的古代中国,婚书可不是充满柔情蜜意的情书,而是严肃到缺乏生气的法律文书,其撰写、送达、回复,都有着明确的法律意义。
中国的传统婚姻礼仪有“三书六礼”之说,“三书”即“六礼”中所用各类婚书的概称,其内容指向“六礼”最为关注的核心要素。所谓“六礼”,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环节,这其中每一环节几乎都有“交相授书”的文字佐证,这就形成了婚书。在相当漫长的岁月里,古人——尤其是士大夫结婚必须履行“三书六礼”的程序,否则会“父母国人皆贱之”。
“六礼”如此重要,其中承载关键信息的婚书自然也逐渐发展出固定格式,以适应时代需求。魏晋时期,中原士大夫已经惯用所谓“六礼版文”,版左书“纳采”二字,版中写男方父亲、媒人的名字,并书礼文。后人有幸,还能通过书圣王羲之所作的《与郗家论婚书》一睹当时婚书的格式:“十一月四日,右将军会稽内史琅玡王羲之,敢致书司空高平郗公足下。上祖舒散骑常侍抚军将军会稽内史镇军仪同三司,夫人右将军刘缺女……羲之,妻,太宰高平郗鉴女,诞玄之凝之肃之徽之操之献之。肃之,授中书郎骠骑谘议太子左率,不就,徽之黄门郎,献之字子敬,少有清誉,善隶书,咄咄逼人。与公宿旧通家,光阴相接,承公贤女,淑质直亮,确懿纯美,敢欲使子敬为门闾之宾。故具书祖宗职讳……”
这哪里是婚书,分明是《王氏一门五代职官履历表》,其目的是证明王郗两家门当户对。就这一封婚书,足以诠释古代中国的婚姻的确负有“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政治使命。
如果说《与郗家论婚书》还是魏晋士大夫们的阶级自觉,那在唐代,婚书正式进入法律视野。《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唐代承认民间婚书甚至是私约的法律效力,而且规范的主要是婚书所带来的财产纠纷问题,这也更突出了婚书在唐代事实上已演变成了朝廷认可的民事契约。
宋代礼法,集前朝之大成又出现了较多变革,关于婚书使用流程的规定也更为细致。《东京梦华录·娶妇》载:“凡娶媳妇,先起草帖子,两家允许,然后起细帖子,序三代名讳,仪亲人有服亲田产官职之类。”至元代,《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中更辑录了各类格式婚书,婚书的世俗意义及法律色彩一再加强,百姓用起来也方便得多。直到民国时期,男女双方只要到书局或纸店习一式两份的“订婚书”,填上相关信息并由相关人员签章,婚姻关系即告成立,后人只道民国时期“订婚书”上的字句古韵森森,却不知这已然是古代婚书通俗化之后的热切表达了……
尚方宝剑、丹书铁券、婚书,初看起来都和“中华法系”四个字没有太多关系,但都承载着货真价实的法律权利——只是如今人们习惯了“白纸黑字”,回头看到那些栩栩如生的法律珍宝时,不免只见其美学和文化意蕴,却忽略了它们的法律实用价值。
如今,一座收集了二十余件法律珍宝的《法律博物馆》悄然建成,这里藏着秦始皇的玺、关羽的钺、武则天的匦、包青天的匾、归有光的笏……以及隐藏在这些珍宝后面、流传了千年的中华法系之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