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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天子以令诸侯”与代理制度 ——《三国演义》之法意遐思⑦
2024-09-20 11:30:00  来源:检察日报

  曹操是《三国演义》的男主角之一,曹魏集团的代表人物,一位政治家、军事家和文学家。此公实力强大,老于谋算,信奉“宁教我负天下人,休教天下人负我”,实乃一代奸雄。曹操的职业生涯中,有许多极其精彩的故事,其中最出彩的一个是“挟天子以令诸侯”。曹操受诏保驾,将汉都从洛阳迁至许都,将汉帝软禁在许都城内,打着汉帝的旗号,调遣各路诸侯。

  “挟天子以令诸侯”之所以可能,在法律上可以从代理制度上进行解释。所谓代理制度,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曹操自命为汉帝的代理人,以汉帝的名义发号施令,犹如汉帝亲自所为,当然可以产生“以令诸侯”的效果。

  问题是,曹操是否具有代理的权限?代理权的产生,有法定和意定之分。前者代理权直接源于法律之规定,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后者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合致,即通过委托合同而产生。委托合同既然是合同之一种,当然须遵循合同的一般规则。合同的成立遵循要约承诺之程序,即本人有委托相对方为代理人的要约,相对方有接受委托之承诺,要约与承诺相互一致,从而建立委托合同关系,代理人由此取得代理权。从小说交代的情节看,汉帝似乎全无与曹操建立委托合同的意思表示。

  东汉末年,皇室暗弱,朝政先是由董卓把持,王允以貂蝉为饵,离间董卓、吕布父子关系,计杀董卓。这本来是清君侧的好事,只不过王允不知进退,计杀董卓后,不肯赦免董卓余部,导致李傕、郭汜造反,朝纲又落入贼人之手,汉帝也遭受百般羞辱,甚至出现帝令李傕取米五斛、牛骨五具以赐左右,李傕竟以腐肉朽粮与之,皆臭不可食的荒唐事。汉帝无计可施,乃宣山东曹操扶持社稷,剿除贼臣。曹操奉诏进洛阳保驾。汉帝剿灭李傕、郭汜的目的是实现了,但前面赶走了豺狼,后面又招来了恶虎。曹操铲除李、郭之后,马上着手将汉都从洛阳迁至许都,“迎銮驾到许都,盖造宫室殿宇,立宗庙社稷、省台司院衙门,修城郭府库”,曹操自封为大将军、武平侯,“自此大权皆归于曹操;朝廷大务,先禀曹操,然后方奏天子”。从上面的过程来看,汉帝宣召曹操,只是为了解决李傕、郭汜之困。汉帝绝无委托曹操为代理人的任何意思表示,故曹操自立为汉帝的代理人,实质上却是无权代理。

  既然曹操是无权代理,那么任其作出何种行为,汉帝皆可一概不认,对汉帝也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却有一种例外,即表见代理。所谓的表见代理,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不知情的相对人,即由于本人有过错,使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具有了使相对人产生信赖的权利外观,那么本人应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曹操对外允诺各诸侯的官爵侯位,只要相对方是善意的,那么就发生效力。

  不过,如果相对方对曹操乃无权代理是明知的(即法律上的恶意),那么他们便不受信赖利益的保护。小说中,董承、刘备等皆不受该信赖利益的保护。汉帝对曹操专国弄权、擅作威福深恶痛绝,乃自作一密诏,咬破指尖,以血写之,令皇后缝于玉带紫锦衬内,并将锦袍赐予董承。密诏云:“朕闻人伦之大,父子为先;尊卑之殊,君臣为重。近日操贼弄权,欺压君父;结连党伍,败坏朝纲,敕赏封罚,不由朕主。朕夙夜忧思,恐天下将危。卿乃国之大臣,朕之至戚,当念高帝创业之艰难,纠合忠义两全之烈士,殄灭奸党,复安社稷,祖宗幸甚!破指洒血,书诏付卿,再四慎之,勿负朕意。”董承将该衣带诏付与马腾、刘备等观之,皆义愤填膺,表达了欲除曹操以报皇恩的决心。

  从上面的情节来看,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刘备等人已经明知汉帝对曹操恨之入骨,并无委托曹操为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故刘备等人已无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倘若曹操再以汉帝的名义向他们作出何种承诺,该承诺则并不能在法律上约束汉帝。

  进而言之,通过衣带诏的情节设计,可以使刘备对抗曹操的行为正当化。盖刘备以汉室宗亲自居,无时无刻不以“匡扶汉室”作为正当化其兴兵征伐的合理性依据。因为,如果作为以匡扶祖宗基业为旗号的刘皇叔,与打着汉帝名义征讨诸侯的曹操兵戈相见,将会使刘备处于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而通过衣带诏,曹操与汉帝就被完全区隔出来了,汉帝是汉帝,曹操是曹操,曹操并不能代表汉帝。所以,刘备可以一面联合孙权之军,以一场火烧赤壁的连环计,将以汉帝之名出师的曹操的军队打得落花流水,另一面又可以正气凛然地宣称:“备乃中山靖王刘胜之后,汉室宗亲,此番征战,乃为辅佐汉帝,匡扶社稷也。”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