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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蟠的刑事责任
2024-11-22 10:19:00  来源:检察日报

连环画《呆霸王薛蟠》(刘锡、严箇凡作品)

  “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故事出自古典名著《红楼梦》,回目是“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这起公案也因入选了人教版高中语文课本而流传甚广。法眼看红楼,呆霸王薛蟠真的需要为冯渊之死承担刑事责任吗?以现行刑法为视角细究此案,则颇有意趣。

  先看文本案情介绍:且说雨村因补授了应天府,一下马就有一件人命官司详至案下,乃是两家争买一婢,各不相让,以致殴伤人命。寥寥数语交代清楚本案审判人员和案由。履新伊始,迎面就是一起积存一年未结的恶性亡人案件,正竭力图报,不忍因私废法的贾雨村是如何审理呢?书中介绍贾雨村高度重视,听闻大怒甚至爆出粗口,立即传原告来审,开启掩人耳目、瞒天过海的乱判模式。

  在案证据仅有两项: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因被打之死鬼冯渊,父母早亡又无兄弟,被害方下人代为诉讼称:事情起因是拐子“一婢二卖”,两家都找买主夺取丫头。争斗中薛家豪奴将冯渊打死了。凶手皆已逃走。

  知情人门子提交了传来证据。冯渊出身小乡宦,他看上拐子所卖丫头欲三日后迎娶,不想拐子收了银两又偷卖给薛家。未及潜逃的拐子被两家拿住了打了个臭死。打过卖家,两方当事人发生抢人互殴,薄命女英莲被呆霸王薛蟠生拖死拽带往京城,薄命郎冯渊则在混乱中被薛家手下人打得一身稀烂,抬回家三日后死了。一个白白花钱送了命,一个逍遥无事上了京。

  因案涉人员系金陵辖区“护官符”名录列举的最有权有势、极富极贵的皇亲国戚且无法回避,为办好“人情案”“关系案”,贾雨村与门子于密室中未经审判就事先“合议”好案件的审理程序和量刑处理结果。次日贾雨村坐堂,发签拿人,差使门子暗中令冯渊合族及地方乡绅共递“社会调查”保呈,报称死者系暴病身亡。令始作俑者拐子认罪认罚,对其按法处置。最后适用“扶鸾占卜”程序公开缺席宣判:元凶薛蟠与死者冯渊宿孽狭路相逢,案发后薛蟠已害无名之病被冯魂追索而死,判若干烧埋银两给冯家作为附带民事赔偿。

  案件审了好像又没审,定了罪似乎又免了刑,贾雨村审案如演戏,草草过场案结了事,把一桩血案裁判成让人摸不着头脑的葫芦案。

  那么,依据现行刑法有关犯罪规定,综合在案证据,拐子、冯渊、薛蟠在这起案件中应当各自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尤其是对于冯渊之死,薛蟠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现行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下了定义,有关犯罪构成体系却有两种理论。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有四个平面型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要件必须同时满足。另一种理论认为,犯罪呈递进型体系,第一阶层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应当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被刑法禁止(不法)。第二阶层关注行为人是否应当对行为负责(有责),包括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能力等因素。因此,认定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应先判断其行为是否违法,再判断他是否应当负责,层次递进不可偏废。

  根据四要件理论,分析下拐卖犯罪构成。拐卖妇女犯罪属于对合犯罪,即买卖双方都构成犯罪。拐卖妇女客观上侵犯了人身权益保护法益。拐子实施了拐走英莲(养大)作为商品卖给他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犯罪。收买人冯渊存在收买妇女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购买行为即支付了银两约定三日过门,但终被拐子“放了鸽子”,属于犯罪特殊形态中的“对象不能犯”,可以认定购买妇女犯罪(未遂)。考虑到冯渊因案殒命,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买受人薛蟠将被拐之人英莲买走,属于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既遂。至于“放在屋里”作妾又有打骂、强迫过度劳动等虐待行为致其死亡,则构成虐待罪,应当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这是后话不提。

  根据两阶层等理论,分析下“殴伤人命”中的犯罪问题。在不法层面,豪奴具体实施了殴打冯渊的不法行为,属于刑法中加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薛蟠虽未动手,却是殴打意思发起者,对侵害行为具有事实支配性,是行为实施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主仆间虽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豪奴亦具有人格独立性。根据共同犯罪理论,都属于正犯,共同对殴打行为及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在责任层面,薛蟠是皇商富二代,与小乡宦出身的冯渊无圈层交集,薛蟠“喝打”主因是买人受阻,具有一定的自力救济防卫性质。对下人将冯渊“打个稀烂”的后果,薛蟠主观上是故意伤害的“概括的故意”,还是持财傲骄、弄性尚气呆性发作的寻衅滋事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比同时被“打个臭死”的拐子无明显伤残,而冯渊“抬回家三日后死了”,实施殴打的加害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即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关联,无法排除冯渊三日内因其他介入因素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比如药物不当、护理原因等。因此,薛蟠打人行为与冯渊之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断裂,不能认定薛蟠殴打行为直接导致了冯渊死亡。参考红楼梦甲戌本,薛蟠进贾府为16岁,而殴打行为发生在上京途中进贾府之前,薛蟠年龄15岁,属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处于刑法中相对负责时期,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8个罪名承担刑事责任,但综合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薛蟠故意伤害冯渊并致其死亡。因此,认定薛蟠为冯渊之死的元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文学是对现实世界的客观白描。贾雨村本欲徇情枉法,却因业务能力较差,在审理案件时装神弄鬼,错判薛蟠为杀害冯渊的元凶,又通过宣告薛蟠死亡方式为其开脱责任。让原本只有民事赔偿责任的薛蟠在不知情未到庭的情况下,留下前科案底,蒙受不白之冤。

  贾雨村办着他人案件,也办着自己的人生,最终也因贪污受贿再次被革职入狱。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