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11月19日电(见习记者 刘帆)最近几天,关于赵薇夫妇被证监会处罚的事情引爆了朋友圈,赵薇夫妇收购万家文化事件持续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11月9日,赵薇夫妇因收购万家文化(已更名“祥源文化”)过程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面临被证监会处罚。
根据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薇传媒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构成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相关公司和责任人员拟给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其中对黄有龙、赵薇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据悉,在收到监管部门处罚告知书后,黄有龙于11月10日通过旗下港股公司发布公告称,打算向证监会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会。
消息一出,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有网友声称30万的罚款太轻,有股民拟向赵薇夫妇索赔。那么,到底什么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它和广大股民之间又有什么联系?30万的罚款真的轻吗?遭受损失后股民又该如何索赔?带着一系列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和律师。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侵犯股民知情权和选择权
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介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主要是指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违反了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当事人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当中应遵循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和合法性等基本原则。“按照我个人理解还得加上易得性和易解性,即投资容易获得和容易理解。”刘俊海说道,“因为资本市场对于广大投资者的吸引力主要在于透明度。透明度就意味着投资者的知情权,也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信息能得到呵护,投资者就愿意把钱袋子拿出来。否则,没有知情权,选择权就得不到保护,投资权也就没着落,所以信息披露制度至关重要。”
据了解,截至目前,已经有多位律师在向受损的投资者征集信息准备索赔。那么,信息披露违法又和广大股民有何关系?刘俊海表示,投资者买股票是民事行为,但投资者买股票作出决策是以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和合法性为前提。如果这些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那么投资者做出的投资决策就是不睿智的,不符合投资利益最大化。
“如果投资者在被误导的情况下买股票,表面上看买股票的行为是自愿的,但是他的意思表示并不是真实自愿的,因为他受到了虚假陈述的误导,这种误导和他的投资决策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这种投资行为和他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只要这两个因果关系成立,投资者的损失就可以找这个失信者,这个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俊海进一步解释道。
云南财经大学经济刑法研究中心主任吕涛也表示赞同,“证券交易虽然是自愿行为,但《证券法》第一条就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第六十九条也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俊海坦言,虚假陈述行为不光是让投资者遭受财产损害,而且还伤害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会让投资者感到焦虑,有挫折感。当然,如果因为正常的商业原因股价跌了,这种情况下就得买者自负了,因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给投资者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这是市场风险而不是道德风险。
除行政罚款,失信者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报道称,部分股民因证监会对赵薇夫妇罚款30万的决定表示不服,称违法成本太低。受访专家表示,依据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30万已经是顶格处罚。“证监会处罚,必须依法处罚。这样不仅可以给被处罚者一个公正的说法,也使得之后各方对自己的信息披露行为未来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预期。”刘俊海对记者表示,“不过针对失信者,除了行政罚款之外,或许还有民事责任”。
吕涛表示,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失信者或将面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除了行政罚款和民事责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会涉及刑事责任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张立文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对外披露的信息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检、公安部颁布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相关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至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受访专家建议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不管是民事责任还是行政处罚都要同步提高,联动修改,确实落实重典治乱猛药去疴的理念,确保失信者占不到便宜。”刘俊海表示。
股民索赔:和解能降低维权成本
其实,祥源文化、龙薇传媒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并非孤例。据相关报道,今年以来,资本市场涉及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层出不穷,不少资本玩家相继被查处。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行为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千万股民的基本利益,面对因为此类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股民们又改如何维权?
刘俊海谈到,针对此类案件,摆在各方面前的一个是和解道路,一个是走诉讼的道路。“我个人建议可以先尝试一下和解的道路,即使证券市场里有这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给股民造成损失的情况,如果有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能够主动担当,与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建立先行赔付的专项基金,向受害的投资者先赔付,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免于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诉讼维权成本太高。”
据媒体报道,目前,不少律师事务所已经向该事件中的相关投资者展开了征集集体索赔的法律服务,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者正在寻求法律渠道要求索赔。多位律师表示,在虚假陈述案中,法院如何认定揭露日将成为索赔关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在此,专家也建议中小投资者不要迷信明星,要看重自己投资的效果,树立科学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同时,要加强依法维权意识,善于利用司法救济手段。
完善资本市场法治消除“空手套白狼”
在该事件中,龙薇传媒被称“空手套白狼”上市,在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以51倍高杠杆借入资金收购境内市值达100亿元上市公司29%的股份,最终因资金无法落实终止股权转让。明明是违规操作,为何当初就敢发公告而丝毫不顾忌监管部门?该事件又对资本市场监管有何现实意义?
资本市场在我们国家二十多年的发展当中存在着重发展轻规范、先发展后规范、只发展不规范的老问题,“空手套白狼”在资本市场其实是一个潜规则。十八大以来特别强调依法治国,资本市场也要推进治理现代化,核心就是完善资本市场法治,切实做到“三升三降”。“三升三降就是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提高投资者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提高资本市场各方的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刘俊海解释道。
具体到监管部门,刘俊海进一步强调,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消除监管盲区、监管漏洞和监管的真空地带,实现监管转型,下放审批权,加强监管权,形成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无缝对接,实现法治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的透明度。“我们一定要让资本市场失信各方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搅局者要出重拳,这是我们资本市场实现共建共享的需要,这样才能把资本市场打造成我们的国民财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