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 主动投案就一定是自首吗
2017-12-08 09:29:00  来源:检察日报

   主动投案就一定是自首吗

  武汉:成功抗诉一被告人拒不认罪案件 

  “我没有拘禁他,他是在我这儿散心的。”“我没有殴打他,伤是我俩练跆拳道造成的。”……主动投案的被告人,矢口否认了主要犯罪事实,一审法院为啥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经抗诉,一起非法拘禁案最终得以改判,被告人刑期从五年有期徒刑升为十年有期徒刑。

  2016年,叶某因一块银元(自称古董)与年近六十岁的田某发生矛盾。同年8月3日,叶某强行进入田某住处,将其带至自己家中拘禁,并多次殴打。8月8日,田某从叶某家坠楼身亡。案发当天,叶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田某系因高空坠落致胸腹脏器破裂死亡。

  2017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经审查,以非法拘禁罪将叶某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叶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采纳了“叶某没有殴打田某”的辩护意见,于同年6月以非法拘禁罪从轻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收到判决书的一周内,青山区检察院即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叶某自始至终都不承认对被害人田某进行了非法拘禁,一直称田某系因家中琐事心中苦恼,自愿在其家中居住散心。一审庭审时,叶某最后虽表示‘认罪’,但仍对拘禁田某的犯罪情节予以否认。”青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张红泽表示。

  对于叶某究竟有没有殴打田某的问题,张红泽表示,他们获取的田某女友的证言及田某尸体照片均可证实其身上有被殴打的伤痕。尽管叶某辩称该伤痕是两人“练跆拳道”造成的,但田某儿子却证实其父有肩周炎,胳膊抬不起来,根本不可能练跆拳道。该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明显不当,量刑畸轻。该院提出抗诉后,武汉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二审期间,武汉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林江发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中显示叶某“投案自首”,与叶某的真实供述情况不相符。公安机关随后重新出具了一份更为详尽的证明材料,证实叶某到案后仅承认强行进入田某房间,并未承认非法拘禁田某的犯罪事实。

  “一审还存在着程序瑕疵。”林江进一步提出,“既然庭审中被告人明确否认起诉书所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就应该适用普通程序而非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此,林江在二审阶段又追加了一项抗诉理由。

  由于事实证据准备充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得到二审法院采纳。今年9月19日,武汉市中级法院认定叶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并鉴于叶某无任何悔罪表现,将一审判处的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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