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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邗江:检察长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
2017-12-28 14:42:00  来源:邗江检察院  作者:周倩 高晓

  自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领导直接参与办案,张晓强检察长更是身先士卒,工作在办案一线。其办理的每一件公诉案件均认真阅卷、提审、讯问、听取被害人意见,不但严格审查案件证据和定性,更加重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办理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时,其经审查认定:2012年10月8日13时至14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在邗江区蒋王街道一民房院内操控一辆手扶拖拉机时将被害人时某某撞伤,经鉴定时某某系外伤性脾脏破裂,属重伤。案发后蒋某某垫付了8200元住院费后,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逃离扬州。经网上追逃,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11日将其抓获。

  张晓强办案中了解到蒋某某一直在外地打零工,没有稳定的收入,其父母均务农,还有两个女儿在读书,家庭经济非常拮据,而且其只有小学文化,对自己将面临的刑事责任一无所知。被害人时某某年纪较大,受伤后大部分看病的钱都是从亲戚处借来。时某某丈夫张某某靠打杂工为生,儿子务工收入微薄,儿媳在家照顾两个小孩。因时某某重伤,整个家庭经济状况更加雪上加霜,生活极其困难。虽然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已经归案,但仍未进行赔偿。

  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均获得法律援助帮助,并解决被害人的燃眉之急,张晓强要求本院控申科部门积极为被害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同时指示案管科及时与邗江区司法局联系,指引双方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经过检察院与司法局的共同努力,最终为双方当事人均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犯罪嫌疑人的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在法庭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意见。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帮助被害人详细梳理了可要求赔偿的数额和计算标准,收集了相关规定。2017年7月,被害人成功获取国家救助金1万元。2017年9月21日,邗江区法院以被告人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23000余元。(通讯员 周倩 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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