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都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驾案,和同类案件不同的是,本案的被告人高某饮酒后并没有驾车,既然如此,他怎么会因醉驾站在被告席上呢?
酒后借车给酒友
发生口角报警查出酒驾
高某今年45岁,江都人,当地一家公司的运输工人。7月17日晚上,高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载着同事孙某到江都一家饭店吃饭。席间,高某喝了二两白酒,孙某喝了两瓶啤酒。
散席后,孙某驾车载高某去砖桥村吃烧烤,后载他回江都城区。途中,两人因为都喝了酒,没看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是否违章。在城区停车后,两人谈起如果违章了,罚款该由谁承担。对此,高某认为,车是孙某开的,违章罚款应该由他承担,但孙某不认同。为此,两人发生争执。高某一怒之下,打电话报警。
很快,民警赶来。在现场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两人满身酒气,遂将两人带至医院进行抽血。
经检测,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2mg/100ml。
明知饮酒仍借车
车主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在公安机关,高某和孙某各执一词。高某称,他知道酒后不能开车,所以自己不想开车,孙某主动提出要开车。高某认为,孙某喝酒后开车出了事是孙某的责任,和自己无关,便把车钥匙给了他。孙某却称,高某因为喝了白酒,不想开车,主动提出让喝啤酒的他开车,孙某心存侥幸,便答应下来。两人对彼此喝酒等事实没有异议。
经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孙某、高某先后在江都区法院出庭受审。其中,孙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15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高某饮酒后没有开车,为何仍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呢?法院在此次判决中给出了解释:高某明知他人饮酒而提供车辆,放任他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高某明知他人危险驾驶,仍为他人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