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0日早上,启扬高速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沭阳男子蔡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启扬高速公路下行线221KM路段,突然改变方向,致5车连撞,1人死亡,4人受伤,而他闯下如此大祸的原因竟是一个盹儿。经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邗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蔡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实习司机打盹
车辆跑偏,5车连撞
蔡某,今年33岁,江苏沭阳人,2009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沭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6年年底,蔡某重新考取A2驾驶证,后跟着哥哥一起跑运输,事发时,尚属实习期。
去年6月9日早上,蔡某和哥哥轮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到宁波送货。晚上9点多,兄弟俩在浙江宁波装了29吨钢卷,准备送到山东。当晚11点多,他们装车后从宁波出发,途中,两人轮流开车。
次日,车到广陵服务区停了几分钟,换蔡某开。当日早上7点左右,蔡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启扬高速公路下行线221KM路段,打了个盹,车突然方向跑偏,蔡某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车辆,但为时已晚。
该车与同方向在第一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两车冲过中央活动隔离护栏进入上行线车道,与上行线由西向东行驶的槽罐车发生碰撞,致槽罐车冲过中央活动隔离护栏,进入下行线车道,分别与下行线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河北沧州牌照、河北石家庄牌照的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1死4伤
肇事司机获刑3年6个月
经查,此次事故造成沧州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刘某当场死亡,4人受伤,5车及货物、高速公路护栏等受损。其中,槽罐车受损后,车上装载的丙二醇发生泄漏,致事故现场周边及丁伙镇部分村组环境受到污染。上述经济损失合计达60万元以上。
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蔡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扬检君说法】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