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藏在警车上的毒品,本来也是准备卖的,既然藏起来就是想少坐几天牢。”瘾君子张佳(化名)一周需要吸食一次毒品,为了维持特殊癖好便以贩养吸。
这一回,张佳贩卖甲基苯丙胺5次共3.8克,在被警方抓捕的过程中,她将随身携带的6小包,共2.87克毒品丢弃在警车上,自觉无人发现可以瞒天过海,却不知早已经被检方查证。经核实,张佳所贩卖的及被查获的毒品总计10.72克,全部计入其贩毒数量。张佳最终也因贩卖毒品罪,获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
【检察官说未能】
依据最高法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将其购买的毒品数量全部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数量。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因为张佳所贩卖的及被查获的总计10.72克毒品,均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 孙百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