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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昨通报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情况 江苏扬州一典型案件发布
2018-06-27 09:38:00  来源:检察日报

  昨天是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毒品犯罪”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据悉,2013年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毒品犯罪66万余人,起诉74万余人。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融入国家禁毒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检察职能,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工作取得了新成效。”最高检公诉二厅副厅长黄卫平在发布会上介绍说,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职业毒犯和毒品再犯、累犯、主犯,严厉打击武装掩护、暴力拒捕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源头性毒品犯罪,保持了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据统计,2013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毒品犯罪案件536704件660600人,分别占全部刑事案件逮捕数的15.3%、13.6%;起诉毒品犯罪案件597608件741260人,分别占全部刑事案件起诉数的10.8%、9.7%。其中,今年前4个月起诉数与2013年同比分别上升29.7%、18.8%。

  黄卫平介绍,检察机关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依法监督立案,纠正漏捕漏罪漏犯。2013年1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毒品犯罪案件11092件;共纠正漏捕8752人,其中纠正漏捕后起诉6091人,16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共纠正移送起诉遗漏罪行18986人,纠正遗漏同案犯8686人,其中419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检察机关强化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刑事抗诉工作,2013年1月至今年4月,共提出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2950件。其中,一批因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甚至无罪的案件得到依法纠正,有力地打击了毒品犯罪。”黄卫平还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禁毒工作,2017年6月,最高检将死刑复核检察厅更名为公诉二厅,其中一项主要职责就是对毒品犯罪案件公诉业务进行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切实担负起诉前主导、指控主体、庭审主角的职责,不断提升毒品犯罪指控水平。

  据悉,作为禁毒成员单位,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与禁毒办的沟通联络,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并在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了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毒品犯罪合力。各地也在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法律适用以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等方面会签了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为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

  黄卫平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加大对重点地区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认真做好涉毒资产查缴和证据审查工作,彻底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记者戴佳 郑赫南 徐日丹)

  

    新闻延伸

    扬州检察机关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倪爱勤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倪爱勤受林杨委托,帮助运输甲基苯丙胺130余克及其他少量毒品。

  被告人倪爱勤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7月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被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2月18日释放。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倪爱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认为,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运输毒品犯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倪爱勤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原审法院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适当,但“并处罚金2万元”明显不当,应当对其并处没收财产,因此提出抗诉。扬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扬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2017年3月30日将对其的财产刑改判为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犯罪,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及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并对其准确适用财产刑,是剥夺其再犯经济基础的重要手段,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的,应当结合其毒品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其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没收个人财产的数额。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对财产刑的处罚不够严格,本案是对财产刑适用不当而抗诉成功的案例。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