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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借30多万高利贷“经营工程”失败 男子租车骗钱被仪征检方提起公诉
2018-07-23 12:24:00  来源:综合扬州晚报  作者:叶爱娣

  做工程欠下高利贷后,仪征男子周某为还债,用租来的汽车做“道具”,骗取朋友的朋友3.5万元。案发5个月后,周某落网。他交代,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为了能让岳父看得起。这是怎么回事呢?

  男子抵押名下车借钱

  债主信以为真借3.5万元

  潘先生是仪征人,在当地做贷款中介生意。去年3月29日,朋友周某向他求助称,自己在外面接工程要交保证金,还差4万元,请潘先生帮忙联系一笔资金。

  在联系小额贷款公司未果后,潘先生想到了朋友老郭。老郭在当地开烟酒店,手头比较宽裕,能解周某的燃眉之急。当天下午,周某驾车载潘先生去找老郭。见面后,老郭答应借钱,条件是周某要提供抵押物。周某称,他开来的汽车就是他名下的,可以作为抵押物,并提供了行驶证等证件。

  老郭检查后,没发现问题,当场同意借款。随后,两人书面约定,周某以自己的汽车做抵押,向老郭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利息5000元。

  双方签字后,老郭取了3.5万元给周某,周某把汽车及车钥匙交给老郭。

  钱还未还 车却失踪了

  原来车是租的证是假的

  借款期限到了,但周某分文未还。老郭不放心了,打电话联系周某,可对方总是以在外地为由,一再拖延。起初,老郭认为,周某的汽车在自己手上,如果对方不还钱,自己损失也能弥补。去年5月5日上午,汽车却不见了。老郭第一个怀疑的就是周某,立即打电话质问对方。可周某坚称车不是自己开走的。

  不是他,还能有谁呢?老郭不断追问周某。周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汽车是他租来的,行驶证是假的,如今租期已超,车被汽车租赁公司开走了。电话中,周某一再保证,自己会回仪征还钱,请老郭不要报警,然后向老郭转账4000元后,没了下文。

  老郭对周某彻底失去信任,向仪征市公安局报案。该局经审查后立案侦查,后将周某上网追逃。去年10月16日,周某在南京被当地警方抓获,后押解回仪征。

  为能让岳父看得起

  他借高利贷堵资金窟窿

  经查,周某今年35岁,仪征本地人,无固定工作。

  归案后,周某交代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一切竟然是为了让岳父看得起。

  周某交代,他和妻子结婚后,在岳父眼中的地位不高,他一心想干一番事业,让岳父看得起。

  2016年,周某为承接工程项目,四处花钱招待、跑关系,到头来一个项目没接到,反而亏损了30多万元。因担心被妻子及其娘家人知道,他借高利贷,填补了这个资金窟窿。

  尽管如此,周某仍想买辆二手车,好在岳父面前长面子。为此,他向妻子求助。为了照顾丈夫的面子,妻子给了他3万元,让他去买一辆二手车。

  车还没买,债主就来催债。周某很快把这笔钱用于还债,后向朋友借车开回家,谎称是自己买的。

  租车办假证骗家人

  又用车骗钱还债被公诉

  去年2月初,朋友把车要回去了。周某为继续圆谎,从扬州一家租车公司租了一辆汽车,谎称和朋友换了车,但妻子及其娘家人仍半信半疑。见状,好面子的周某找人办了一张假行驶证,至此,妻子及其娘家人才相信汽车是周某的。

  周某交代,刚开始,他瞒着家人借钱还高利贷。直至去年春节前夕,他实在瞒不下去,向妻子“保守”交代,自己因做工程亏损在外面欠了20多万元债务,并保证今后会定下心来上班挣钱还债。

  为帮周某,妻子及其娘家人给他凑了14万元,还了即将到期的高利贷。但他们不知道的是,周某在外还有20多万元的债务,不敢再告诉他们。

  去年3月,周某发现,有一笔4万元的债务即将到期,谎称做工程急需资金,请潘先生帮忙借钱。在得知老郭需要抵押物后,他把骗家人的那一套又拿出来骗老郭。结果东窗事发,落入法网。

  案发后,周某妻子代其退出3.1万元赃款。

  近日,仪征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故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扬检君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江苏省关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诈骗价值6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价值6万元为“数额巨大”,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

    机动车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是唯一,可以凭相关材料去交通部门查询信息,确保“车证合一”。民事借款用实物进行质押的,务必查询信息,确认质押物品的权属,以防受骗。此外,扬检君提醒大家,生活工作要脚踏实地,不能好高骛远,更不能碰“高利贷”这条高压线。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