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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扬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仪征老夫妻清晨家中被杀案开庭
2018-08-21 10:57:00  来源:综合扬州晚报  作者:杨肃

  3月26日凌晨5时许,江苏省仪征市新集镇李营村鸦巷组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对老夫妻在家中被人杀害。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戚某主动打电话投案,他是被害老夫妻养女林姗(化名)的前男友。双方协议分手后,他疑被林姗背叛,要求见面或联系未果,为报复林姗,杀害其养父母。

  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20日上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仪征市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林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案情重大,法院未当庭宣判。

  【指控】

  感情生隙,女方不辞而别

  协议分手后,他仍心中愤恨

  戚某,今年56岁,扬州人,家住广陵区。2004年9月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3年10月30日,被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2016年7月18日,假释期满。

  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间,戚某与林姗相识,后两人交往同居。其间,戚某为维系生活开支、支付林姗养父(以下简称“林父”)的医疗费,在林姗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借高利贷数万元。林姗在得知戚某曾受过刑事处罚、欠有高利贷后,萌生了与戚某分手的想法。同年9月,戚某因怀疑林姗有外遇,殴打林姗,致使两人感情进一步产生裂痕。

  同年12月15日,林姗趁戚某不在家,离开两人共同居住地,与其分手,并将戚某联系方式全部拉黑。戚某因无法联系林姗,心生怨恨。12月21日,戚某来到林姗位于仪征市新集镇李营村鸦巷组的家中,找林姗未果,后在其家中吵闹。当地派出所出警后,戚某离开。

  12月26日,两人达成调解协议,林姗归还戚某购买的金脚链一条、吊坠一只,补偿戚某5000元,双方解除男女朋友关系,互不干扰。戚某虽表面同意,但内心对林姗避而不见一直深感气愤。

  前女友不肯联系并报警

  他为报复,杀害其养父母

  今年3月1日,戚某得知林姗可能回到家中,再次上门找林姗未果。林姗家人报警后,戚某离开。后戚某又通过林姗朋友带话给林姗,威胁她,如不与他联系,就会伤害她家人。林姗未与他联系并报警,戚某遂产生歹念:杀害林姗养父母,以报复林姗。

  3月25日晚,戚某携带尖刀,骑电动车赶至林姗家,翻墙潜入后院,等待作案时机。次日凌晨5时许,戚某趁林姗养母(以下简称“林母”)到后院时,持尖刀朝她肩部、胸腹部连捅5刀,在其倒地后,又持尖刀朝其颈部划割一刀,并将她拖至院内厨房后侧。后戚某在院内西边过道南侧,持刀对闻讯赶来的林父胸腹部、左颈部等部位连捅6刀,随即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林母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左胸部、右胸腹部,致心脏、肝脏破裂后,因急性失血而死亡;林父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左颈部、右胸部,致颈外动脉、肺脏破裂后,因急性失血而死亡。

  案发后,戚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调查】

  疑女方背叛迁怒养父母

  女方否认称不堪打骂分手

  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戚某的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戚某没有异议。

  法庭调查过程中,在被问及“是否认可‘分手协议’,为何签订协议后,又继续去找林姗”时,戚某交代,他对协议内容都认可,但签订协议后,他怀疑林姗分手前已背叛了她,并称自己有“依据”:签协议后,他到林姗之前上班的浴室洗澡,听到服务员与客人的对话,她改了微信名叫“诚意”。“我们当时刚拿到房子,连装修都没有钱,她又买手链,又买电动车,钱是从哪里来的……”戚某分析认为,林姗在签订“分手协议”前,就已找到“下家”,背叛了他。

  戚某交代,自己之所以杀害林父林母,是因为他托林姗朋友带话,能够见面或者联系他,否则就对她养父母不利,让她后悔。她始终没来见面,还打电话报警。于是就拿她养父母赌一把。

  对于戚某的说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身份出庭的林姗当庭提出异议,“我并没有背叛他,就是因为他打我骂我,我才和他分手。”

  【供述】

  在厨房玩手机伺机作案

  回家换好衣服报警自首

  戚某交代,分手后,他心里的怒气一直没消,他找不到林姗,对她更是恨之入骨,就把恨记在她养父母身上,就想到杀养父母的方式报复她。

  3月25日晚上,戚某翻墙进入林家后,见楼下灯亮着,门锁着,没机会下手,就从厨房搬了一把方凳,坐在厨房后面,玩手机,等待机会。

  次日凌晨5点左右,天蒙蒙亮,林母起来走到后院,看到戚某很是吃惊,戚某一言不发,上前掏出尖刀捅向林母,林母喊了几声,仰面倒在地上,他又在其颈部划了一刀,拖到厨房后面。林父听到动静,循声过来,戚某迎面上去,捅了过去……

  逃回到家后,戚某把去看守所穿的衣服收拾好后,打电话报警称自己杀了两个人,要自首,并询问是去就近的派出所还是自己在家等。

  【民事诉讼】

  女方索赔134万余元

  一时冲动犯罪,服从判决

  庭审中,林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戚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34万余元。戚某表示不同意赔偿。

  最后陈述环节,戚某说:“由于一时冲动,我今天站在了被告席上,我所犯下的罪行,给家人脸上蒙羞,我对不起我的家人、亲人,尤其是我年迈的父亲,我不是个好儿子,不是一个好兄长,更不是个好父亲,对于我所犯下的罪行,我认罪服法,服从法院的公开判决。”

  历时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后,合议庭宣布休庭。

  【扬检君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戚某不能正确对待情感纠纷,在与林姗分手后,不仅不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相反依然通过他人继续威胁林姗,甚至泄私愤以杀害林姗养父母的方式进行报复,最终触犯了刑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扬州检察综合扬州晚报、杨肃)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