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笔诉争30万元借款,一份调解书和执行裁定,让另案债权人刘某的清偿利益遭受侵蚀。检察机关抽丝剥茧,去伪存真廓清了30万元虚假借贷案始末,经建议法院再审后,法院改变事实认定并最终改判。
时至今日,刘某的清偿利益早已落袋为安。但谈起这份蹊跷的执行裁定,想到债务人范某企图伙同他人通过债务二次清偿的虚假诉讼,导致的自己的债权无法足额清偿时,刘某对检察机关感激之余,对范某等人的行径仍十分不满。
蹊跷的执行裁定,房产拍卖款该谁受偿?
“这份调解书肯定有问题。我2016年诉请范某还款时,他下落不明未到案;唐某2017年起诉范某,他就到庭应诉并接受调解,而且诉状、授权委托书中“唐某”也不是他本人笔迹。更为巧合的是,法院刚裁定拍卖范某房产向我清偿债务,唐某就在相近时段起诉、调解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不明摆着是冲着要分房产拍卖款来的吗?” 2017年9月12日,刘某到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控信访大厅,情绪激动地向检察官反映情况。
2017年6月,刘某根据宝应县法院对其与范某、陈某(二人系夫妻关系)民间借贷案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内容,等着就范某、陈某共同共有的位于该县数码广场2幢508室房地产拍卖房款清偿自己债务。
2017年3月,唐某将范某诉至宝应法院,诉称范某曾因经营需要,分两次向其各借款15万元,并提供借条两份予以佐证,诉请判令范某偿还其30万元借款本息(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因唐某提供涉诉借条、范某对举债事实和唐某诉求不持异议,宝应法院在征求到庭双方意见后对本案主持调解,支持了唐某全部诉求,范某亦认可将于当年4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同年6月8日,唐某向宝应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梳理脉络明确焦点,确定案件调查核实方向
“唐某诉范某借款案的时段确实非常敏感,但这究竟是巧合还是有心人的刻意而为呢?若刘某所言不虚,那唐某等人的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刘某的清偿利益了,但这些合理怀疑又该如何查证呢?”经分析研判,承办检察官认为,如果该案涉嫌虚假诉讼,范某在本案中,最有可能在虚增债务或不当减损个人偿债能力两个方面动手脚。
确定办案思路后,承办检察官决定围绕唐某诉求,分别就债务形成、债务清偿情况进行案件事实调查核实,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是否出具虚假借条、多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情形。 该案诉争借款的关键证据在于范某向唐某出具的两张各15万元的借条。为查证诉争借款是否为虚增,检察官先行调取了唐某与范某的所有诉讼材料。经查,唐某曾就该借款于2014年1月诉请宝应法院判决范某向其清偿3万0借款,并按月息2份支付借款利息。3个月后,唐某又以借贷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直到2017年3月,范某再次就本案提起诉讼。
此次调查核实,确定了两个基本事实:一是虽不能完全确定3万0借款是否确系实际发生,但在刘某2016年起诉之前,唐某确向范某主张要求其清偿3万0借款本息。二是2017年唐某再次起诉范某时,诉讼材料中的笔迹都不是其本人所书写。
考虑到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数额达30余万元,唐某、范某若不诚信诉讼,侵害的不仅他人合法权益,还会因虚构滥用诉权导致司法公信受损。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决定将本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细致侦查真相大白 果真为二次清偿避债
公安机关围绕3万万元的借款形成、清偿情况依法讯问了涉案犯罪嫌疑人和讯问了证人等,宝应县院检察官也向涉案当事人再次调查取证和释法说理。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努力下查清了事实真相。
“我曾经帮助赵某以唐某的名义起诉范某主张债权,后来听说达成调解而撤诉,据赵某介绍该项借款系由唐某借给范某,赵某担保一部分,后唐某向范某索要未果,赵某代为偿还。”本案关键证人李某在宝应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言如上。
既然起诉状上签名非唐某本人所签,那唐某为什么不亲自具名呢?事实是否真如李某所述,唐某与范某3万0元借款纠纷,因担保人赵某履行了诉争借款的担保责任,唐某也因债权获得清偿而丧失了向范某的求偿权?那这样以来,唐某诉请范某支付本息显然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事实真相隐隐就在眼前,根据李某证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巡线追踪,再次向范某、唐某、赵某调查取证。唐某在四份辩解书中直言,自己确实为范某的3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履行了担保责任,他自己在取得30万元借条后,也确实在2014年、2017年以赵某的名义起诉范某要求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经过细致梳理,检察官发现本案真实情况是这样的。唐某、范某经赵某介绍后(范、唐二人系亲戚关系),范某分别于2011年11月、2012年12月各向唐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两份借条,赵某为这两笔借款提供担保。唐某要求范某清偿债务未果,继而要求赵某承担担保责任。赵某履行担保责任后,因碍于亲戚情面,于2014年请唐某出面诉请范某偿还30万元借款。2017年知悉范某的房产已被拍卖而自己的担保出去的30万元因不好意思找范某追偿仍无着落,唐某决定以自己的方式维权,就在2017年第二次假借唐某的名义起诉范某,并根据法院生效调解申请强制执行,希望在范某房产拍卖执行款中能分得一杯羹。
承办检察官认为,任何人都不能因自己的不诚信行为获取利益,而“现有证据已能充分证明赵某已履行担保责任,唐某再向范某主张清偿债务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唐某、范某在原审中相互串通、隐瞒事实,导致原审法院认定二人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并以调节方式支持唐某诉求,属认定事实错误”。
2017年11月6日,宝应县检察院依法就本案向宝应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8年8月4日,宝应县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均采纳检察建议,经再审后裁定驳回原审原告唐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