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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检君说案】为公司拉单入魔,进班房追悔已晚
2021-03-22 17:34:00  来源:扬州检察

  “我想给公司拉生意想疯了,到头来砸了自己的脚,我好悔啊!”近日,扬州市江都区家装界颇为活跃的王某、窦某、侯某、陈某,在法庭上听到自己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时,几乎都懊丧地垂下了头。侯某曾在多个小区物业上班,工作期间认识了很多装修公司和建材商,利用这些人脉,侯某获得了小区业主信息,后又通过微信转发给从事装修行业的王某、窦某等人,帮助他们发展业务。其中的王某、窦某等4人各开有一家装修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平时关系不错。他们在从侯某等处获取业主信息后,将信息交给公司员工用于“开拓市场”,同时,还转卖给其他装修公司或从事家装人员。

  这些信息多为“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楼栋号”格式,其中一部分还包括房屋面积等财产信息。在王某等人的装修同行圈子中,上万条业主信息被“共享”。2019年6月6日,公安机关在办理中一起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案件时,发现王某涉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即口头传唤王某接受调查,在王某的供述下,窦某、金某、陈某等14人纷纷落网。经侦查,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窦某等4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及个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遂于2020年9月将4家装修公司、王某等14人移送江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业主信息在这14人手中并非单向流通,而是交叉共享,每人经手的信息数量都达到了数千条,王某手中更是掌握了29个小区近1.3万条业主信息,其中2000多条包含房屋面积等财产信息。

  对照《刑法》规定,王某等14人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的事实已明,但是否需要同时对公司与个人予以处罚?检察官审慎研究后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独立责任的承担,必然要求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但本案中,通过调查4家公司账户交易流水、核查财物状况,发现4家涉案单位公司财产与法人代表个人财产混同,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就不具备公司法要求的法人资格,当然也就不能成立单位犯罪。

  据此,2020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将4个单位撤回起诉。11月23日,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对王某等14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2021年1月13日,法院采纳全部建议并作出判决。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