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民事检察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依法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制度,它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的延伸适用。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情回顾
小李(男)、小吴(女)系夫妻关系,李某为小李之父。李某向小李转账17万元用于购置汽车一辆,该车登记于小吴名下,小李向其父出具借条并载明款项用途。后因家庭矛盾激化,李某将小李、小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归还借款17万元。小吴辩称,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回娘家,李某为让她回家好好过日子,主动提出出资为其购车,案涉款项应认定为赠与而非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为配偶购车之需向父借款,17万元借条及转账凭证可认定案涉17万元为借款,且为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支持李某诉讼请求。小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供其与李某、小李的通话录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无明确借贷合意。二审法院采信该录音,认定李某与小李、小吴未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在小吴提供的通话录音中,李某在提出“出钱买辆车子给小吴开”的同时,始终强调“17万你们肯定要还我”,其未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而且李某也提交了借条和转账凭证,已经完成了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二审判决认定“未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而且,案涉借条虽为配偶一方出具,但借款用于购置汽车且登记在另一方配偶名下,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判决小吴不承担还款责任系“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因本案存在应予再审的法定情形,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省、市检察院因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多次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省检察院终结本案审查。
以案释法
父母给成年子女的购房款或者购车款,除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对借贷资金,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在办理家事纠纷案件中,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情理法兼顾,促成检察和解,提升了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