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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产纠纷拒绝父母合葬 弟弟起诉哥哥获支持
2018-04-04 09:16:00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4月3日电(见习记者 杨蓝)“他不让我住阳间的房,我不可能让他住阴间的房。”认为父亲生前所有的房屋分配不合理,哥哥不同意将父亲的骨灰安葬在母亲的双穴墓地,弟弟起诉哥哥要求父母合葬。

  今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父母合葬被拒、弟弟起诉哥哥一案,一审判决荣某某(被告哥哥)、北京市朝阳陵园协助荣某某(原告弟弟)将父亲骨灰安放在墓穴内,入葬费用由原告负担。

    财产处分不均 哥哥拒绝父母合葬

  荣先生夫妇婚后共育有四名子女。2004年,被告哥哥代表家人与朝阳陵园达成《北京市骨灰安放设施租赁合同》,约定由其代理家人向朝阳陵园租赁骨灰安放设施一个(双穴),约定在父母去世后将二老安葬在朝阳陵园。2004年、2016年母亲王女士、父亲荣先生相继去世。2016年弟弟将父亲的骨灰安葬时却遭到朝阳陵园拒绝,称需有办理母亲安葬手续时的哥哥签字,但哥哥拒绝签字。

  记者注意到,今天弟弟并没有到场。其代理律师称,原告父亲去世前就已经在陵园购买了墓地,哥哥应该将父亲安葬在陵园内。哥哥拒绝签字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墓地是我出的钱,我就是不愿意让他葬进来。”哥哥对于弟弟的诉讼请求并不买账,辩称,与陵园的合同是自己出面签订的,钱也是他一人出的,而父亲所有的财产都被弟弟占着,加之早前的房产纠纷,故不同意父亲与母亲合葬。

  记者从法庭获悉,被告的孩子有父亲老房拆迁后的安置房居住使用权,父亲和弟弟却私下将房屋出售,在外租房居住,并对被告一家避而不见。

  “阳间的房子他不让我们住,阴间的房子我也不可能让他住。”年近七十的哥哥在法庭上激动地说。

  此外,到场的大姐也对哥哥的意见表示赞同,她表示,曾去看望父亲,原告却拉着父亲满城跑,对他们避而不见。“他们就是为了霸占财产,不仅如此,父亲刚去世,下午就火化了,我们面都没有见到,这其中肯定有问题,得把这些问题解决了才能安葬。”小妹没有到场,其向法官表示,希望将父母尽快合葬,哥哥提到的财产纠纷可以另行起诉。

  目前,荣先生的骨灰被原告暂时存放在一处平房内。

    被告无权任意处分安葬权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朝阳陵园表示,虽然理解原告,但是哥哥与朝阳陵园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规定,需要签署人同意才可以进行合葬。

  那么,是否可以把墓穴看作是哥哥的私人财产,只要哥哥不同意,弟弟就不能将父亲安葬在内?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红表示,为死者入葬购买的墓地,既是亲人寄托哀思,进行凭吊的场所,也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哥哥与朝阳陵园达成的合同,约定由其代理家人向朝阳陵园租赁骨灰安放设施一个,在父母去世后将二老安葬在朝阳陵园内。由此可知,哥哥的行为只是一种代理行为,墓穴并非其私有财产,阻止父母同葬,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风俗习惯。

  此外,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针对被告辩称,因《北京市骨灰安放设施租赁合同》系其签订,其有权不同意父亲骨灰安葬的问题。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表示,虽然合同是被告所签订,但其不因签订合同而享有任意处分安葬事宜的权利,安葬骨灰系子女共同之义务,不因义务人个人意愿而不履行或怠慢履行。

    安葬事宜应遵守公序良俗

  记者了解,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丧葬权进行具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法院大多依据习惯处理涉案纠纷。据此,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认为,我国在涉及安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了什么样的传统习惯是本案应该明确的法律问题。

  法官表示,安葬的正当性在我国有其深厚的伦理及道德渊源,即希望死后获得安息和入土为安的基本诉求。正因为如此,对遗体或骨灰的处分不同于普通的遗物处理,蕴含着丰富的精神利益、伦理道德和社会公益。

  王东红亦发表了同样的见解,在她看来丧葬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人格权的具体体现,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当亡者亲属之间产生安葬之争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首先应当尊重亡者的遗嘱,未留下遗嘱,则应该由亡者子女协商处理,在亡者无遗嘱、当事人又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按照尊重传统风俗习惯的原则,来确定亡者骨灰安葬之权属。

  “本案中父亲健在之时即已定下了双穴墓地,夫妻同穴安葬及生前为老人购置坟墓符合本地风俗习惯,故应对父母同葬予以支持。”王东红说。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