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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孕妈走红暴露诸多问题 人大代表:严格追责
2018-04-09 15:01:00  来源:正义网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主任方燕。

  近日,多家媒体曝光了“未成年孕妈网络平台直播受热捧”,这些违背伦理道德底线的行为是否也触碰了法律底线?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主任方燕。

   《声音周刊》:未成年孕妈网络直播现象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方燕:未成年怀孕妈妈在网络平台做视频直播,其中可能存在涉嫌触犯刑法的犯罪问题。刑法明文规定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若女性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则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性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因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此时并不能构成犯罪。但若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男性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但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男方已满十六周岁,明知而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是以金钱、感情或是欺骗等手段,只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一律视为犯强奸罪,且从重处罚。但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若女性为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男性与之自愿发生性关系,不会构成强奸罪。但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对方意愿,实施奸淫行为的,构成强奸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声音周刊》:未成年妈妈一旦生下孩子,新生儿监护又有什么问题?

  方燕:近年来我们常看到“未婚妈妈厕所诞下男婴”“新生婴儿被弃垃圾桶”等消息,这类新闻中的母亲或许并非未成年人,尚有这种令人唏嘘的事件发生,而对于未成年孕妈来说,一旦生下孩子后又该如何抚养,这将成为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

  未成年父母本身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新生子女并没有监护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应首先由未成年父母的父母,也就是新生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监护职责。但若这类新生儿最终无人监护则可能发生弃婴或更为严重的后果。一个孩子的成长阶段,家庭环境对其性格和能力的塑造至关重要,这些孩子即使进入孤儿院统一抚养,最终能否通过收养回归家庭生活,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

   《声音周刊》:网络平台在传播甚至置顶推广这类价值导向存在问题的视频、直播时,存在哪些问题?

  方燕:某些拥有大量活跃用户的网络平台,一而再地传播并热推未成年孕妈视频,不仅暴露出了平台管理本身存在着严重问题,在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层面,更是引起了极大的负面效应。

  作为新生代的未成年人,他们拥有更包容、更敏锐、更具创新思维的优势,但随之而来的便是对所谓“热点”“网红”的追捧和效仿,他们更加需要法律及社会各界的特殊保护。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具体的执行措施和法律责任,也没有严格的追责机制和监管部门。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我国的网络安全监管需要更多关注规则的落实和执行,如规范网络内容的传播监管、规范观看对象的分级监管等。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