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另外,各级检察机关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也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该怎么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其中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计算标准如下: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国家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的,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
刑事赔偿是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引起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5、16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维护公平正义 纠正冤假错案
国家赔偿主要是针对纠正冤假错案后的赔偿,涉及冤假错案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
案例一
呼格吉勒图案是中国冤假错案中首例在被告人死亡后执行国家赔偿的。
1996年4月,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内蒙古警方认定为一起女厕奸杀案凶手。案发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内蒙古系列奸杀案疑犯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数起杀人案中就是当年的这起女厕奸杀案。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年12月25日,呼格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向内蒙古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
经与呼格父母协商,内蒙古高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047580元(国家201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2379元×20),呼格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元(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6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共计2059621.40元。
内蒙古高院作出该决定的速度,超出呼格家的预期。对于赔偿结果,呼格家人表示"能够接受"。
案例二
1994年8月10日上午,康某某父亲康孟东向河北省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失踪。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康某某被聂树斌强奸杀害。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2017年3月30日,聂树斌家属获268万余元国家赔偿。
案例三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系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念斌被逮捕并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并发回福州市中院重审。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福州市中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念斌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5年,福建省两级法院均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19万元。
2017年1月,随着最高法驳回念斌申诉,针对错判法院的赔偿数额止步119万元,但最高法称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可向公安机关索赔。
2017年5月,念斌向公安机关申请412.85万元国家赔偿,包括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伸冤费用、误工费等。2017年5月26日,福建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就该案进行开庭质证。
纠正冤假错案是司法机关应有的担当,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纠正冤假错案是司法进步,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依法进行国家赔偿是迟到的正义
如果说尽早洗清罪名、重获自由是蒙冤者最大的渴求,那么在沉冤得雪后获得应有的国家赔偿,则是对冤案受害者及其家人最大的抚慰。
国家赔偿法实施20多年来一直遵循“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追偿制度却一直处于“休眠”状态,极少有公务人员被追偿。
国家赔偿法第14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的追偿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刑诉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自身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冤假错案一旦被认定,政府机关就应该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该罚钱的罚钱,该问责的问责。”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应该完善追偿的机制,细化追偿标准,建立追偿程序、结果公开等机制。
“本来是健康人,蒙冤坐牢引发疾病,尽管这不是国家机关直接侵犯造成的,但是由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引起的,这些健康损害当然应该赔偿。”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认为,受害人亲属精神损害、被冤枉坐牢的名誉权荣誉权损失、回归社会的费用,都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最高法多次对国家赔偿中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作出新的规定,这是司法机关主动作为的重要体现。国家赔偿是对冤假错案受害者的赔偿,是我国法律为维护冤假错案受害者权利而设定的“红线”。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要与这条“红线”永不交汇,行政者要依法行政、司法者要依法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