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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传播剪辑影视之殇 主要靠权利人自身维权
2018-05-28 17:42:00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单纯截取一段视频放到网络上,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著作权是私权利,只有当权利人自己去主张时,才能对肆意侵权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互联网领域瞬息万变,最近一年多时间,新的风口又转向了短视频行业。市场中,短视频平台达上百个。由此,不少内容创作者涌入各大短视频平台,吸引了大量网络用户。

  与此同时,有的用户通过短视频平台,截取热门影视或综艺等内容片段,分段发布到一些网络平台上,吸引大量用户观看。有的用户通过剪辑、配音等形式,对一部影视剧某段内容或者多部影视剧片,进行再加工创作,其中部分恶搞内容已经改变了原著本义。这些视频让一些自媒体、二次创作者和网友乐在其中,却让版权人头疼不已。

  在上个月举行的2018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爱奇艺创始人龚宇表示,因为技术创新产生新的盗版,或者类似于盗版的行为还会不断发生,近几年这种间接的、变相的侵权行为泛滥,甚至有些新兴网站以此为主要的流量来源、内容来源和收入来源。

  大量侵犯著作权行为存在

  2005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因恶搞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无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其新鲜、戏谑的内容,引发了广大网友热捧,一度甚至超过了电影本身的热度。视频创作者也因此被陈凯歌告上法庭。如今,类似的视频,在网络上已经随处可见。

  “鬼畜”文化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亚文化,最初只在小众范围内流行,现已出现了走向大众化传播的苗头。它通过对各种影视素材的声音、画面、字幕等进行剪辑、二次创作形成新视频,而备受部分网友青睐。

  很多“鬼畜”视频都含有对原作品内容的恶搞、歪曲成分,选用的影视素材五花八门,在某视频网站的“鬼畜”专区部分,其中不乏对《三国演义》《天龙八部》等经典影视作品的恶搞。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华律师表示,这样的二次创作行为必须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如果没有,则侵害了著作权人对原作品的改编权,是著作权法所禁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16项权利。

  而网络上的二次创作行为形式多样,除了“鬼畜”这类带有明显恶搞成分的短视频外,还有使用多部作品重新剪辑成新故事的视频。王国华表示,这类视频表面上看是形成一个新的故事,实际上是对不同影片内容的拼凑,也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但并非所有的二次创作都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在二次创作领域,有创作者因个人兴趣爱好,或是为了宣传、介绍某部作品,而对该作品的内容进行剪辑,形成新的视频。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这类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方可以“合理使用”。

  “这其中就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样的二次创作不属于侵权行为。”王国华说。

  除了二次创作,分段播放也在短视频风口的当下颇为流行。“分段播放的伤害非常大!一部优秀电影通常100到120分钟,其中的每一分钟甚至是每一秒、每一帧都倾注了版权人和投资人太多的心血和投资。有人把一部100多分钟的电影缩成5分钟、7分钟,一段段在网上传播,让大量的人在网上看完后,就不愿意再去电影院、去视频网站看这部电影。这对权利者是一种致命打击!电影是这样,电视剧也是这样。”龚宇说。

  王国华告诉记者,如果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单纯地截取一段视频放到网络上,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键靠权利人自身维权

  事实上,在当下的网络环境里,无论是二次创作的视频或者一些图片、文章,很多制作者或者传播者有意识地标注了原著作权人,并标注“侵删”字样。大家似乎达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惯例。但在王国华看来,若未经权利人许可,这样的标注行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

  今年3月22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所有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王国华认为,《通知》内容是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歪曲原作者内容的改编行为,禁止相关侵权方及网络媒体的制作和传播行为,是对著作权法赋予的相关权利救济情况的进一步重申,同时也是对经典文艺作品的保护。但《通知》作为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

  “《通知》的内容并非是对二次创作进行‘一刀切’式监管。如果二次创作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即使用时指明作品名称和权利人,并且是为了学习、介绍或者评论作品,而适当使用该作品,即是合法的。”王国华说。

  王国华表示,实际上,网络上大部分二次创作和分段播放的行为都是未经版权人许可的。甚至,存在一些网络平台变相鼓励创作者制作、上传经二次创作的视频。

  “网络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其法律责任是间接的,其对侵权的视频具有删除义务,若没有删除就要承担删除和赔偿的法律责任。对于存在大量侵权作品的网站,甚至是变相鼓励二次创作的网站,其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是非常明显的。”王国华说。

  在王国华看来,打击二次创作和分段播放侵害版权的行为,关键是靠著作权人自身的维权,“著作权是私权利,只能权利人自己去主张。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权利人据此维权。如果有权利人站出来维权,那么通过多个司法案例,可能对二次创作的肆意侵权行为会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但不论是二次创作还是分段播放,在侵害版权的情况下,客观上也对原作品的宣传和曝光起到一定作用,尤其是在影视剧过了最佳的赚取商业利益期和热映期后,这种作用尤为明显。

  王国华据此分析,对于已经过了热映期的影视作品版权人来说,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维权热度就会大大降低,因为从目前现实来看,这并不会侵害到版权人的深层利益。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