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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私拍,岂能践踏法律底线?
2018-06-07 15:44:00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近日,摄影师张明在其微信公号发文称,某刘姓摄影师为女客户拍摄私房照后,未经本人同意将大量照片打包售卖,其中包括不少全裸照特写。随后更多女孩站出来,指责该摄影师偷卖自己的私密照。一时间舆论将“众筹私拍”这个隐秘的话题推向风口浪尖。长久以来,“众筹私拍”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打着“私房照”的旗号,行传播淫秽物品之实。“众筹私拍”活动的组织者、发布照片的网站、杂志、公众号甚至是参与拍摄的“受害人”恐怕都不能置身事外。      所谓“众筹私拍”是由摄影师通过网络发布众筹信息,在众筹活动中明码标价,拍摄结束后将“私照”出售给参加众筹的用户。对于组织者来说,将他人隐私照片公开出售,首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之规定,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照《刑法》的上述规定,行为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甚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如果模特在拍摄私密照时,明知摄影师将照片用于销售,或者“心照不宣”收取一定费用,则与组织者构成共同犯罪,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发布照片的网站、杂志、公众号对其发布的内容,亦需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著名的“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不仅王欣等四名被告人获刑三年至三年半不等,快播公司被处以1000万元的罚金。    至于相关人员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其拍摄行为是否得到了模特许可以及模特在拍摄过程中对照片的最终用途是否明知。需要注意的是,参与拍摄并不等同于许可照片被随意使用。不少网友在评论中指出,参与拍摄的模特都知道“众筹私拍”的“潜规则”,更知晓这些照片的最终用途。然而,这些所谓“潜规则”并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同,如果女孩们在拍摄照片时并未明确同意将这些“私照”用于公开出售,那么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和私密信息不被他人非法利用、侵扰的权利,“行业惯例”或是“潜规则”都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未经允许公开售卖他人私密照片,侵犯了受害者的肖像权、隐私权以及名誉权,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相关网站、杂志、公众号对照片的传播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4月18日,受害女性之一杨某在朋友圈内发布一张诉讼费缴费单图片,并配上文字——“要告一个人”,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也以“人格权纠纷案件”立案,正式受理了她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结果不难猜测,相关的网站、公众号也已经悄然撤下女孩们的照片,然而在互联网时代,这些印记恐怕难以彻底消除。激浊方能扬清,互联网绝不是法外之地,法律终会将“众筹私拍”的组织者们送上审判席,女孩们也要为曾经的无知付出代价。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