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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我理想中的检察官也是教育家”
2018-06-11 09:56:00  来源:检察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

  近期,全国各地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检察官都行动起来了。他们有些把孩子们请进法庭,让他们在真实的庭审中感悟法律的力量;也有些亲自走入校园,将真实的案件编织成故事,让孩子在生动鲜活的演绎中体会法律的应用。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让孩子们与法律一点点靠近,让法律之树在幼小的心中扎下根。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关注到了这样的普法形式。他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仪式感和特别的场所、氛围会带给人格外深刻的感受。比起在学校里面听讲座,让孩子们走进法庭、旁听真正的庭审,对于14到17岁这个年龄段的中学生来说,会更深地被震撼,教育效果更好。建议这样的亲历式普法“常态化”。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已然超越了检察官的行动自觉,而是检察官落实普法责任的重要形式,是执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的要求。经过多年努力,这种普法形式逐渐成熟,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8日审议通过《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随之,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这两种普法形式被固定下来。

  检察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方式更加丰富,除传统方式以外,利用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以案释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等新的形式正在被熟练使用。马一德对检察机关结合办理的“杭州‘蓝色钱江’保姆纵火案”“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等社会热点案件向社会以案释法给予肯定。马一德告诉记者,我理想中的对社会公众普法,是及时依托热点案件,抓住新经济业态下的新型犯罪形式,借力新媒体平民化、快捷化回应的优势,回应群众心中刚刚产生的问号,让法律在普通人的身边发声,司法公信力也是在这样与群众打交道的过程中建立起来。

  按照《规定》,检察官应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通过检察法律文书或者书面、口头说明等方式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进行释法说理,即检察官办案释法,是检察官普法的另一种重要形式。马一德表示,检察官要善于利用庭审,发表有力量的公诉词。比如说,在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中,常规的公诉词是以说明犯罪构成为主,庭审教育就是最后一段的最后几句话,这样的形式该改改了。“要讲这个人是怎么从一个农家子弟到贫困大学生到领导干部的,又是怎么从高位上堕落的,为什么要当庭复演这个过程,就是为了让被告人能真正悔悟,让坐在旁听席上的被告人亲友能明白法律不是和谁过不去,而是这个人他真的有错有罪。”马一德说,语言能直抵人心,这就是语言的力量。“我理想中的检察官是法律人,更是教育家,他能够说出深入人心的话,能让人从内心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正如我最初的建议,法庭是最好的法治教育场所,不仅对于被告人,还是对于旁听者来说,都是如此。希望检察官在法庭上当一名有魅力的普法者。”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