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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与平台责任角度看“鹅头大战”
2018-06-12 10:47:00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备受关注的“鹅头大战”愈演愈烈,这场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纷争,也是我国平台治理问题逐渐暴露的一个缩影。

    最近,互联网圈子可谓“炮火连天”,备受关注的“鹅头大战”愈演愈烈。因双方均认为对方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今日头条”与腾讯公司互诉至法院,均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其中“今日头条”索赔4000万元,腾讯公司只索赔1元。

    6月4日上午,今日头条公布了《关于“腾讯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与说明》,公开声讨腾讯三宗罪:一、寻找各类借口对头条系旗下产品进行封禁;二、微信出现大量恶意攻击抖音的内容;三是不得不就“腾讯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

    而腾讯也在积极地通过各种渠道发声,宣传他们合理竞争的事实。

    这场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纷争,也是我国平台治理问题逐渐暴露的一个缩影。

    网络平台这一用语真正进入我国的立法语境,始于2013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使用了“网络交易平台”这一概念。

    随后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慈善法》中也出现了“平台”的概念。2016年、2017年在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中,“平台”一语更是频繁出现。

    如今,目前国内流量和用户最典型的两个平台,今日头条与腾讯的互诉到底有没有道理,我们似乎可以从法律与平台责任的角度来看看。

    今日头条“檄文”背后

    是平台规则之辩

    从目前公开的资料看,今日头条矛头真正所指的应该是微信对头条旗下产品链接的多次屏蔽。目前,微信是毋庸置疑的流量大户。所有互联网产品在某种程度上都要依赖微信巨大的社交体系,由此,微信是否能够任意屏蔽外部链接也一直是这个圈子讨论的热点。

    微信创始人张小龙一直希望微信是一个“用完即走”的工具。然而,网络社交的复杂化,好友数量的剧增,分享内容的多样化,让微信越来越被“人际社会”所累。这与一向推崇简单产品的张小龙的初衷背道而驰。

    2016年4月,微信第一次公布了《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将非由微信公众平台产生(即域名地址不归属于微信公众平台)且在微信内传播的外部链接内容相关管理规范进行公示。

    而最新的一次规则升级触动了今日头条的“神经”。

    2018年5月18日,微信官方发布《关于升级外链管理规则的公告》,其中第二条,即外部链接不得在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等法定证照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传播含有视听节目的内容。

    乍一看,这对头条系旗下的短视频app影响巨大,引发舆论震荡,同样被波及的还有腾讯旗下和投资公司的产品。

    随后3天,腾讯就针对此条款进行了订正。5月21日凌晨3时,微信官方发布《关于升级外链管理规则的补充公告》,删除了5月18日的第2条。《补充公告》强调,该管理规则是针对朋友圈分享外链的管理规范,并称微信会一直对朋友圈外链进行严格管理。

    平台屏蔽链接的合法性之争

    其实,抖音被封杀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最早是源于微博。

    2017年8月,微博方面称,因微头条(头条系产品)非法抓取微博内容,窃取用户信息,微博当时就暂停了与今日头条的全部接口和其他合作,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在案件未做最终宣判前,微博近期并未有新的动作。简单来说,就是今日头条抓取微博信息内容,没有获得微博平台授权,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屏蔽外部链接在互联网这个圈子其实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早在2008年,淘宝率先开始对百度搜索引擎进行彻底屏蔽,对谷歌、雅虎等搜索也有部分屏蔽。2013年8月,淘宝宣布全面屏蔽能够指向其他网购平台的外链二维码图片。

    对于这样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学界讨论的主要是针对以网络平台为核心而构建的网络空间的治理,特别是对网络平台所传输、存储和传播的信息内容与服务的治理问题。

    在中国,由于种种原因,网络平台的经营者亦被推到网络治理的第一线。网络平台制定的用户协议和平台规则直接对网络用户的行为产生约束。

    当网络用户发布法律所禁止的信息或从事某项违法行为时,网络平台会依据用户协议和网络公约的规定对用户采取平台规制措施,例如,警告、删除违法信息、限制信息发布,暂停甚至关闭账号。

    广东某中级法院就曾在判决中称:“淘宝平台的规则合理与否,乃至其相应程度,应交由淘宝用户予以体验和评价,司法应对此给予足够的尊重和空间,而不应强行介入,否则,商事交易主体的私权利内容和处分意志将极大压缩,鼓励交易、尊重交易的司法导向亦将严重褪色。综上,本院在此仅对淘宝平台规则的效力作合法性认定,至于规则合理与否,不属法院审查范畴。”

    对此,一些专家认为,对于不同的平台类型,其所涉的法律上关切的利益类型、考量因素有所不同。信息提供平台,可基于其开放程度,将其区分为开放类平台、非开放类平台和私密平台。

    开放类平台是指向社会公众公开提供信息的平台,其对用户没有任何门槛限制,比如抖音,比如今日头条。

    非开放类平台,是指面向符合特定条件或选定的用户提供信息的平台,例如,用户可以在Facebook上建立主页,组建群组,并可自主设定对外开放程度。

    私密平台,则是为特定主体提供点对点网络信息通信交流的平台,例如,Whatsapp、微信的通信功能等。

    按照这个规则,腾讯作为微信的软件权利人和运营主体,有权按自己对产品的定位设定微信生态规则。同时微信作为“连接一切”的工具,这一属性也决定了微信对其他平台和其他产品,对连接外部,应当有更大的包容性和连接力。

    算法推荐是否适用

    避风港原则?

    还有一点要注意,抖音的成功得益于采用的算法推荐+人工精选的推荐机制。

    所以,今日头条或者抖音上推荐的热门作品,如果涉嫌侵权,头条或者抖音还有可能承担“知道”的责任。

    据记者了解,抖音在上传视频初期,视频平台会给你一个初始流量,初始流量之后,根据点赞率、评论率、转发率进行判断。通过智能分发、叠加推荐、热度加权以后,有传播价值的内容进入了抖音的推荐内容池,推荐给几十万到上百万的用户。相反,如果没有平台的推荐,你的视频想火的概率微乎其微。

    据有关资料显示,“抖音的运营方式有点类似头条算法,比如我在抖音上发了一个视频,它开始会推给1000个人,如果点赞数据还可以,他就继续推到1万个人,如果继续保持了这个点赞比,就推给10万人、100万人、500万人……”

    从2016年产品发布至今,抖音内部已有超过200位运营编辑,这类角色的职能就是发现、设置、引导平台内的各种玩法,甚至在通过系统算法了解用户喜好后,有针对性地输出更多类似内容迎合用户。

    最近,越来越多的微商、没有资质的个体手工作坊和淘宝店家开始转战抖音,以店家直播带货成为抖音头部大号和部分专业店家的新营销利器,模糊了传统电商交易平台的边界,也对新出台的广告法形成了新的监管冲击。

    从这个角度看,在抖音这类技术+人工编辑推荐类平台,由于用户发布的信息需经网络平台的编辑或审查,抖音的平台审核义务,或许应该远远大于其他互联网平台。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