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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螺蛳后果有多严重?听检察官说……
2018-08-31 17:16:00  来源:检察日报网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文静 陈丹龄)“由于我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破坏了大通湖的生态环境,对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我特向社会公众致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近日,何某就其在大通湖水域非法捕捞的行为,在湖南省益阳市市级媒体上发文公开道歉。

  2017年12月28日,何某违反益阳市政府的禁渔通告,在大通湖青树嘴片区水域非法捕捞湖中的底栖动物螺蛳千余公斤,被前来巡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今年4月24日,益阳市大通湖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审查后认为何某违反渔业法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罪。为掌握更详实的情况,该院成立公益诉讼办案组,多次调查案发水域,走访当地群众。据了解,自从禁渔通告发布以后,大通湖区域的非法捕捞现象屡见不鲜,附近不少村民无视法律法规,采取非法手段捕捞螺蛳、鱼虾等水产品,造成恶劣影响。该院决定在开庭时进行现场法治教育。

  近日,益阳市大通湖区检察院对何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诉人结合案件情况进行了深入普法:“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13年大通湖被列入国家水质良好湖泊保护项目以来,为将大通湖建设成良好湖泊,国家已经投资上亿元资金进行生态恢复。生于斯长于斯,应像守护自己的母亲一样守护大通湖的生态环境。螺蛳是湖泊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净化水质、维持湖内生态系统的平衡起着重要作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不仅仅是打捞了1200公斤螺蛳,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大通湖水环境治理,加重了治理修复难度,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何某认识到了自己破坏生态资源的后果,当庭表示认罪服法,并保证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法院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何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何某赔偿生态修复费678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