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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空抛物到碰瓷
2019-12-05 11:25:00  来源:检察日报

  这些年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财产损失行人死伤案件发生了不少,例如重庆的烟灰缸砸人案、浙江东阳儿童被砸案、四川遂宁健身球砸死婴儿案等等,这些案件相当一部分进入民事法律程序后,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判定全体住户承担补偿责任。

  在这类案件中,由于事实难以查清,实际加害人无法确定,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这个弱者,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就越过事实部分直接介入,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全体住户自证清白。很显然,这不是一个最优的选择,只是在无奈之下的一个硬性规定。对于受害人,补偿未必能够弥补损失;对于加害者,做了坏事拉大家一起背锅;对于无辜邻居,无责却要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近日最高法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确中肯而及时,其主要内容是区分抛物和坠物,对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者主要属于民事责任,特殊情形也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地说,这不是一个新的法律规定,因为事实上过去已经有一些高空抛物案件的当事人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追究了刑事责任,所以这个《意见》主要是对有关问题的进一步强调和规范。把高空抛物归入刑事诉讼,利用完善的监控体系和强大的侦查权力,精准追责,这是维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的关键一步。法律通过这样的规定表明态度:高空抛物,不是一个道德小事,不是一个民事纠纷,而是需要国家用暴力机器去调整去惩治的大问题。

  从这个规定我们不由想到了时下困扰全社会的另一个痼疾:碰瓷。

  碰瓷,直到现在大部分情况下仍只是个“道德小事”,为了强调它的“小”,甚至使用了一个非法律术语“碰瓷”。对碰瓷的,有的时候甚至连罚酒三杯都免了,整个社会哈哈一笑就过去了。

  但是,就是这么件“小事”,对我们整个社会的文明体系的破坏力是惊人的。个案经过网络时代的传播,其恶劣影响倍增,足以抵消和推倒任何正能量的艰苦构建。“小事”变成了大事,道德显然不再是对手,节节败退是必然的结果。

  是法律该出手的时候了。

  从法律角度看,大部分的碰瓷可以构成两个罪名: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前者如通过虚构交通事故,骗取受害人“自愿”交付赔偿款;后者如加害人通过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致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从犯罪构成上讲,对碰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没有问题的。

  这类案件有两个小问题。其一,目前碰瓷案件的作案人有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我国刑法对老年人照顾有加,如七十五岁以上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一定条件的适用缓刑予以社区矫正等等。但照顾也是在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大背景下的照顾,不能因为是老年人,或者案件办理有客观的困难,就干脆在案件的源头开始“照顾”。其二,有的案件涉案金额比较低,达不到诈骗罪的起刑点。所以,对这种类型的诈骗,不妨参照敲诈勒索、盗窃、水客走私的相关规定,依照碰瓷的次数、恶性、影响等条件定罪,比如敲诈勒索是两年内三次,水客走私是一年内两次,超过这个次数,行政处罚案件就可以上升到刑事诉讼案件。

  高空抛物和碰瓷,一度只是道德素质问题,对肇事者至多给予舆论谴责批评教育。在全社会的纵容下,两个品质不良的家伙终于成长为社会痼疾和大患。这次最高法果断挥出第一刀,刑法威慑之下,相信高空抛物问题会逐步得到管控。我们期待第二刀。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