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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扬州检察优秀法律监督案件】王某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01-09 15:46: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提要】2018年5月29日,全省首例耕地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19.66亩耕地复垦到位,推动了当地非法占用耕地现象的清理。

  【案情故事】

  2016年2月至4月,王某某等在明知土地性质为耕地,且葛某某租地是用来建设水稳搅拌站的情况下,通过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汪家村主任赵某某、夏桥组组长张某某承租19.66亩耕地并高价转租给葛某某牟利。葛某某在耕地上填埋石块,硬化土地、铺设砂石,搭建并运行混凝土水稳搅拌站,经鉴定,被占用耕地的种植条件达到严重毁坏程度。且水稳搅拌站设备运行及大型渣土车、槽罐车的通行,产生严重的噪音和粉尘,给周边环境带来恶劣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2017年12月22日经层报省院,邗江区检察院依法向邗江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等被告连带承担对所破坏耕地恢复原状或连带承担土地恢复费用共计128.09万元的责任,并就破坏耕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监督亮点】

  一是加强检法协调,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先后与邗江法院召开两次座谈会,就当前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的不明确之处进行协商,并就具体案件中的主体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对接,确保诉讼效果。二是实行宽严相济,强化诉讼庭审效果。将修复方案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辩护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同时,对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承担民事责任的,建议法庭适用缓刑,以达到惩罚犯罪、修复环境和帮助罪犯回归社会的“一诉三赢”效果。三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由相关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和生态补偿进行鉴定评估,出具定损报告和环境修复方案,追究侵权责任,修复受损环境。调解协议达成之后,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被告落实复垦措施,对复垦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帮助协调,确保土地修复取得预期效果。

  【社会影响】

  1、本案是江苏省首例耕地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扬州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邗江区院检察长张晓强出庭支持公诉,副检察长王林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出庭起诉,10余名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应邀旁听庭审。央广国际在线、新华网、江苏法制报等15家国家、省、市级媒体进行了报道。本案在庭审细节、损失鉴定、复垦方案制定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推动了当地非法占用耕地现象的清理,截止目前,案发所在地已有十余家混凝土搅拌站被拆除,社会影响大。

  2、本案位于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整个扬州经济发展的引擎所在,面临着大面积的拆迁规划,一时间在施桥出现了几十家类似的小、散、乱、污混凝土搅拌站企业,单纯依靠刑事犯罪打击难以实现资源环境公益损失救济,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维护公益,守护民生,真正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3、耕地资源被破坏后生态效益恢复在江苏省尚无司法鉴定机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本案探索性地引入专家论证与有资质社会机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促成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土地复垦方案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