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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扬州检察优秀法律监督案件】陈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2019-01-09 15:50: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提要】“美丽高邮湖,我们共守护。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不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6月5日,第47个世界环境日之际,高邮法院在广袤清澈的高邮湖畔,对陈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开审,高邮检察院检察长顾勇发表意见陈述。

  【案情故事】今年2月,高邮渔民陈某父子明知正值禁渔期,却驾驶水泥船,用电捕鱼的方式下湖作业,先后捕获各类水产品55公斤。正当他们想进一步“扩大战果”时,被巡查的渔政部门查获。4月,陈某父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高邮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陈某父子的行为破坏了高邮湖的渔业生态资源,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在指定水域放流一定数量鱼苗,或承担放流费用。

  “捕了一点鱼,闯了这么大的祸!”在法律的威慑下,陈某父子在庭审前缴清了八千多元的放流费用,渔政部门用此款购买黑鱼苗50斤、鳜鱼苗1000尾,于开庭当日放归高邮湖。最终法庭对两名被告作出缓刑判决,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

  【监督亮点】鉴于很多群众对检察机关新增公益诉讼职权还不了解,高邮检方加强与法院配合,选择在高邮湖畔石工头码头审理环高邮湖地区具有代表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能有效发挥庭审的威慑力,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又便于群众参加,拉近检察工作与群众的距离。庭审过程中,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建议,法庭将是否修复被破损的生态环境作为刑事犯罪量刑情节之一,在宣告判决前根据评估意见,现场将鱼苗增殖放流至高邮湖,此外,公益诉讼起诉人充分发挥法庭教育作用,在教育被告的同时,阐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意义。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此次活动邀请了扬州市人大、法院、渔政系统、高邮市委等相关领导和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数十人参加,面对面沟通,当场交流汇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争取形成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合力。在此基础上,高邮市委和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法治高邮建设的意见》,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