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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江都区检察院向江都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
2020-07-08 16:37:00  来源:扬州市检察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扬检建〔2020〕1号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司法局:

  本院在对你局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日常检察时发现,你局在贯彻落实《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方面存在不足之处。

  经检察发现:

  一、部分民营企业社区服刑人员反映对《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不知情,未能及时申请经营外出,复工复产受到影响。

  二、某司法所对部分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因为工作、生活、学习等需要,扩大活动范围至相邻县区的申请未予批准。

  三、某司法所一社区服刑人员长期在扬州市邗江区、广陵区等地工作、生活,但该司法所未对其进行活动范围地扩大审批,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你局在贯彻落实《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方面存在上述不足之处,不利于保障战疫期间民营企业社区服刑人员减少经济损失、尽快恢复经营;不利于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正常工作、生活、学习需求。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和《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尽快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做到全面领会、准确把握,同时帮助社区服刑人员知晓申请外出的相关程序。

  二是全面掌握全区民营企业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并建立台账,确保做到常态化管理,对于符合经营外出条件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三是做好外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请假、续假、销假等管理工作,通过电话通讯、手机定位、实时视频、核实行程路线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管,确保外出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漏管。

  上述建议,请在收到本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本院。如有异议,请在七天内向本院提出。

  2020年3月27日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