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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高邮市检察院向高邮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2021-12-10 11:12: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邮检民(行)执监[2020]32108400001号

  本院对高邮市人民法院执行周某川申请执行异议(2018)苏1084执异7号执行裁定一案的执行活动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2018年2月9日,高邮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陈某某与薛某某、周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根据(2018)苏1084执34号执行裁定书,对薛某某、周某英位于高邮市汤庄镇甸垛金禾小区34号房产进行了查封。2018年4月27日,周某川虚构了与薛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及支付房款的民事关系,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高邮市人民法院依据周某川虚构的民事关系作出了(2018)苏1084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是在周某川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情况下作出的,应当予以撤销。

  本案中,周某川虚构了以35 万元的金额购买薛某某、周某英位于甸垛金禾小区房产的协议,在未支付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伪造对方收取购房款现金的收条,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致使法院做出不正确的执行裁定。周某川以捏造事实等欺诈手段,骗取生效执行裁定书的行为,违背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挑战了司法权威,破坏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罪。本院已于2020年3月9日以邮检诉刑诉〔2020〕69号起诉书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是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捏造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本案存在法定监督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特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撤销(2018)苏1084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3日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