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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犯罪一案量刑建议书
2021-12-10 11:23: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宝检二部量建〔2021〕8号

  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退赃、初犯、偶犯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文燕

2021年3月31日

  2021年4月21日,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1023刑初115号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