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江苏省执行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即构成盗窃罪;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另外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入户盗窃、贴身扒窃的,是不需要考虑盗窃数额的,直接可以定罪处罚。
以检察之力拧紧“安全生产阀”
“检”守禁毒防线正在进行时……
检护民生,守护百姓“稳稳的幸福”
葛冰向扬州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作检察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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