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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如果实名举报,检察院如何保障其信息不泄露?
2017-09-05 11:44: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网友咨询】如果实名举报,检察院如何保障其信息不泄露?

   【回答】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机器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第六十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十三条 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对举报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