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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因交通堵塞减少原赠旅游项目合理吗
2018-04-03 10:31:00  来源:检察日报

  【提问】某旅行社推出参加“海南六日游”赠送两个旅游景点的旅游产品。我和3位好友报名参加,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具体写明了赠送景点的名称。行程期间,旅行社以堵车为由,在未征得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减少了赠送景点之一的大东海景区。我认为旅行社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旅行社辩称,对于赠送项目,旅行社有权根据旅行过程中的路况及景区状况作出调整。请问,旅行社的说法成立吗?旅行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回答】

  旅行社的说法不能成立。旅行社减少的景点虽然是赠送项目,但由于已写入旅游合同之中,无疑受到法律保护,旅行社有义务履行,无法定事由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减少或变更。未与旅游者协商,旅行社自行减少赠送景点的行为构成违约,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旅行社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旅游者转团、随意减少或变更游览项目、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欺骗或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安排的住宿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档次、导游甩客,这些行为都属于违约,旅行社对此应当承担退费、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如果旅行社与旅游者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但旅游者因旅行社违约而产生了实际损失的,还可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