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承办人审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审查起诉阶段因病(精神病发病无法接受讯问)为无行为能力。现审查起诉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问题属于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限制或无刑事行为能力犯罪嫌疑人的处理问题。2014年最高检《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不能接受讯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建议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对于经鉴定,犯罪嫌疑人确实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34条规定,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检察人员应做好对被害人的释法说理及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赔偿的和解工作,必要时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启动司法救助进行救济,防止出现信访事件。
二是对于有证据证明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或者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精神正常,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可以中止审理。第296条进一步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三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7条规定,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告知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再犯罪。
为保证案件的诉讼进程,建议承办人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进行汇报,与公安机关、法院做好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