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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邗江:采取公开答复形式审查一起刑事申诉案件
2017-09-07 09:53: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作者:许晔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办案公信力,确保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高检院和省院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专项督查活动要求,扬州市邗江区院于2017829日下午组织了一次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参与该院承办的崔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申诉案件的公开答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申诉人崔某某因孙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以原判决定性有误、量刑畸轻为由向扬州市邗江区院提出申诉。扬州市邗江区院经立案复查查明:20165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扬州市邗江区秋雨东路大草原烧烤店路边摊吃宵夜时,被被害人崔某某等人无故殴打,遂在离开后纠集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轿车返回现场,被告人孙某某持菜刀走向对方,并指使被告人郭某某开车撞击对方。被告人郭某某开车将对方吃饭的桌子及路边摊位撞翻,又将正在逃跑的被害人崔某某撞倒在地并拖行数米,致被害人崔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崔某某全身多发性损伤,其目前遗有的右踝关节僵硬(不能屈伸)、右股骨干骨折畸形愈合缩短5厘米,均构成重伤二级。   

  扬州市邗江区院复查终结后认为,申诉人提出的原案两被告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量刑畸轻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提请抗诉。但是,考虑到申诉人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误解,为进一步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该院召开了本次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会。答复会上,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以及对案件的疑问,案件承办人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摆事实、讲法律、示证据、谈情理,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说理,并就申诉人下一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法律角度给出了建议。与会的代表、委员、律师也结合各自视角对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答复意见作出了评价,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在该申诉案件的办理中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公正,公开答复不仅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保障了社会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开答复后,申诉人崔某某对检察机关采取公开答复的方式充分认可,表示愿意通过理性、合法手段继续表达诉求。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