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院组织举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2017-05-16 15:05: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作者:吴汉霞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案件质量,2017512日,扬州市院组织广陵区院对杜某刑事申诉一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两级院全体控申部门负责人参加观摩。 

  20161257时许,申诉人杜某与其前夫梁某因带离女儿添加衣物一事,与梁某及其家人发生争吵。梁某的父亲梁某某先与杜某发生肢体冲突,随后梁某上前用拳头击打杜某面部并将其推倒在地,致被害人杜某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杜某面部两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身体多处轻微伤。梁某事发后积极配合被害人杜伟治疗,并陆续支付给被害人人民币61614.96元。广陵法院于2017221以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梁某赔偿杜伟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3657.11(此款被告人梁某已先行支付)。申诉人杜某于2017314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对梁某判处缓刑过轻,且漏诉梁某某的故意伤害罪,遂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扬州市院决定以公开听证会的形式办理本案。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职业律师代表等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听证会全程监督。听证会首先由申诉人发表申诉意见及依据,杜某认为梁某某也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广陵法院对梁某量刑偏轻,不应当适用缓刑。原案公诉案件承办人在听证会上介绍了该案起诉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对法院量刑问题进行了具体阐述。随后复查案件承办人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向听证会阐述复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着重展示了该案的所有证据。为更好地掌握案情,原案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就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进一步提问。听证员在了解案情后,围绕案件的细节、赔偿问题向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提问。在各方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进行评议。听证员通过评议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支持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并就不支持的理由进行了释法说理,同时对申诉人进行引导、说服、劝解工作,钝化申诉人的心理矛盾,化解纠纷,也希望检察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申诉人帮助救助,申诉人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没有其他补充意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了小结,认为通过今天的听证,参会各方对申诉案件事实均有所了解,听证员也发表了意见,检察机关将根据法律规定在参考听证意见的基础上择日作出审查决定并及时答复申诉人。最后人民监督员发表了监督意见,认为该案程序合法,检察机关认真办案,通过听证会的平台充分保障了申诉人行使申诉权、知情权,有效的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该案为扬州市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的一个缩影。通过邀请听证员参加公开示证、公开质证,听证员从各个角度出发对申诉人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办案流程公开,证据公开,说理公开,增强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也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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