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4日,江都区院就申诉人王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申诉案件进行公开答复。申诉人王某某和亲属、区人大代表梁新、政协委员周龙、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原案承办人参加了答复会。公开答复会由江都区院政治处主任周晓琴主持。
申诉人王某某因仇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不服原江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以其子王某某系被仇某某意打死,原审法院认定仇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错误等为由,向扬州市江都区院提出申诉。扬州市江都区院经审查查明:2000年4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仇某某骑自行车带未婚妻刘某某往郭村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其由南向北骑至郭村镇振兴路郭村小车站门口路段时,与横于马路上往路边倒车的苏M/A0723号双排客货车发生碰擦。仇某某上前责问驾驶员王某某,双方因而发生口角并互相纠打,经群众劝解拉开数分钟后,王某某突然倒地抽搐,经送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患有心肌病,因纠纷诱发急性心力衰竭而猝死。
扬州市江都区院经审查认为,原案被告人仇某某应当预见用拳头击打他人头部可能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的风险,但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最终导致被害人因纠纷后情绪激动诱发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但是,考虑到申诉人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误解,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息诉罢访,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该院召开了本次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会。
公开答复会上,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受理、办案过程、审查认定的事实和依据、法律依据等方面的内容,从法律的角度向控告人做了解释和说明。与会的代表、委员、律师也结合各自视角对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答复意见作出了评价,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在该申诉案件的办理中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公正,并充分肯定了此次公开答复的积极意义,通过公开透明的答复会,有利于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文明办案,提高检察机关的支付公信力。
公开答复后,申诉人王某某对检察机关采取公开答复的方式充分认可,表示愿意通过理性、合法手段继续表达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