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扬州检察抗诉首起小额诉讼程序案 助七旬老人讨回误工费
2017-02-08 09:2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王静 杨湘君
   被大客车撞了,对方负全责,可法院判决却分文没有误工费损失,赵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该案经扬州市检察院抗诉,2016年12月底,仪征市法院再审后对原判决予以改判,支持了赵某相关诉求。

被撞受伤

1944年出生的赵某,独自一人生活在仪征市月塘一个偏僻的村庄里。虽然已是古稀之年,但由于家境并不宽裕,每年仅拿百余元农保收入,老人农忙时在家务农,闲时便跟着同村的瓦匠做小工。2014年10月17日,赵某和往常一样,做完小工后骑着电动车往家赶,谁知却被迎面来的一辆大客车撞倒在地。经当地交巡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大客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撞受伤后,赵某因赴医院救治、电动车损坏等遭受多项损失,但大客车所属的某某公司在垫付了3500元后,便不再与老赵联系。无奈之下,老赵向仪征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公司及车辆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然而,判决下来后,法院却没有支持他的误工费请求。至于理由,一审判决中只字未提。

小额诉讼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江苏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准为18534.9元。而本案在起诉材料中载明的标的额为26134元,在一审庭审笔录及判决书中载明为26496元,均超过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上限。且该案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然而一审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导致老赵失去了上诉权利。于是其向扬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遭到了驳回,主要理由是老赵已超过法定工作年龄。在穷尽审判救济途径之后,2016年3月,老赵来到仪征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多方调查

检察机关受理后,就赵某是否做工一事进行了多方调查。为了证明自己一直做小工,老赵在向法院起诉时,请包工头老张出具了一份证明,说明做工时间和工资情况,还在上面加盖了村委会的章。申请检察监督时。老赵又提供了包工头老张签字确认的2014年1月至10月的做工天数统计表。为此,检察官多次电话联系包工头老张。因老张一直在外做工,无法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为进一步核实,检察官驱车前往赵某所在的魏井村,找到了该村的党支部副书记老线,当初就是他在老张出具的证明上盖的公章。据老线陈述,老赵妻子早逝,虽有两儿一女,一直是一人独居,农闲时随着村里的小包工头老张四处做工。老赵起诉前拿着张证明来村里要求盖章,村里的几个干部都知道他做工的事,最后商量决定由老线在证明上写了“情况属实”并盖了村委会的章。

依法抗诉

因车祸后右手腕一直肿胀疼痛,赵某在诉讼中委托法院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赵某不构成道交事故伤残等级,但建议误工期以伤后180天为宜,护理期、营养期以伤后60天为宜。

那么问题来了,超过退休年龄的老人到底应不应该赔偿误工费?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但这只是退休制度,并不是说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就自然丧失劳动能力。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十分普遍。赵某便属此类。在工头提供的做工天数统计表上,前9个月中,除了过年和农忙的两个月,其余月份赵某做工都达二十四五天;当年10月,在车祸发生前,他没落下一天工。车祸导致赵某右尺骨远端骨折,右腕关节活动轻度受限,虽未构成道交事故伤残等级,但想要继续做工却已不大可能。因伤治疗和休养期间,其收入也必然会减少,理应获得相应的误工赔偿。

2016年5月,扬州市检察院以法院驳回赵某误工费损失诉求错误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扬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同年12月,仪征市法院经市中级法院指令再审后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赵某误工费12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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