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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广陵区检方通过支持起诉方式帮助214名农民工讨薪
2018-02-22 14:05:00  来源:江苏检察院

  今年,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214名农民工讨薪,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清公司)从发包人处承接有“沾化县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4×CB60MW机组烟气脱硫工程”等4处建设工程,并将上述工程分包给江苏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华公司),鹏华公司又分包给扬州锦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处(以下简称锦钢工程处)。锦钢工程处后安排刘文秀等214名农民工在上述项目工地上工作,但拖欠工资未付。2015年9月13日,至清公司向讨薪的农民工出具书面材料,表示愿代为支付。9月15日,至清公司与鹏华公司协商处理讨薪事宜,并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至清公司代为支付四个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由鹏华公司整理相关材料,代付部分计入工程结算款。2016年2月6日,锦钢工程处根据核对情况向农民工出具欠条,承认累计拖欠214人工资3244298元,但仍一直未予支付。2016年11月26日,刘文秀等214名农民工向广陵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广陵区检察院掌握情况后,通过电话等通讯渠道与各原告一一核实,确认身份,开通劳动争议“绿色通道”。2016年12月16日,广陵区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书》,支持刘文秀等214名农民工向广陵区人民法院对锦钢工程处和至清公司提起诉讼,并建议广陵区法院尽快立案,优先审查,简化程序,缩短周期。2017年1月6日,广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锦钢工程处给付原告刘文秀等214人欠薪3244298元,由至清公司对上述欠薪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至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当地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扬州广陵区检察院从沟通协作、化解矛盾方面入手,依法对214名农民工讨薪案件予以支持起诉,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