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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邗江检方依法批捕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
2018-02-24 15:52:00  来源:扬州晚报

  女租客不告而别,一走就是半年,房东觉得蹊跷,通过一个快递包裹联系到女租客前男友,前男友感觉不妙,通知失踪女子哥哥,哥哥报警。警方介入后发现,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人口失踪案,经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颜某。在颜某的指认下,民警找到失踪女子,此时她已变为一具白骨。

  近日,颜某因涉嫌抢劫罪,被邗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女租客不告而别

  扬州姑娘李静家住泰安镇,家中闲置的房屋长期对外出租。去年7月6日,一名中年女子租了李家的两间厢房,她叫阿雯,1970年出生,仪征人。当晚,阿雯住进了其中一间厢房,另一间厢房则用来存放她的几十件秋冬大衣。其间,阿雯提起,她在扬州做生意,有几间门面房,经济条件还不错。

  去年7月20日早上,阿雯开车出了门,当晚没回来住。此后,她一直都没回来,放在厢房里的几十件秋冬大衣也没被动过。今年1月上旬的一天,李静翻窗进入阿雯的厢房,找到一个被拆开的快递包裹,上面有个“叶亮”的电话,李静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拨打了对方的电话,把情况告知对方。

  哥哥寻人未果报警

  叶亮,是阿雯的前男友。去年3月左右,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了阿雯名下。两三个月后,两人因矛盾发生争吵,阿雯开车离开。

  去年7月初,两人见面谈分手的事,但因处置汽车起争执,不欢而散。其间,他曾跟阿雯视频过一次,之后,再没见过阿雯。去年7月中旬,叶亮从外地回扬州后,想找阿雯要回他购车时的出资款。叶亮把阿雯老家、门面房及租住房跑了个遍,都没找到人。接到李静的电话后,叶亮觉得不对劲,立即把这一情况转告给了阿雯的哥哥大伟。

  得知这一消息时,大伟差不多已和阿雯失联了6个月。大伟赶紧四处打听妹妹的下落,此时,他才得知,妹妹不止跟他断了联系,连她儿子的生活费也好几个月没给了,这在以前从未发生过。直至今年1月12日,大伟仍未找到阿雯,遂到泰安派出所报案。

  半年后挖出一堆尸骨

  接到报案后,警方通过调查,找到了阿雯最后的活动轨迹:去年7月20日上午7时许,她驾车经过扬州大桥查报站;中午11时许,她在扬州一家银行取款8.8万元。

  警方判定,阿雯极有可能遭遇抢劫,于1月14日对“阿雯被抢劫案”立案侦查,后锁定男子颜某有重大作案嫌疑。1月18日晚上8点左右,民警在梅庄新村北门路口一小吃店内,抓获颜某。经审讯,颜某交代,他因图谋阿雯卖车款,将其杀害并埋尸。

  民警随即根据颜某指认,赶至埋尸地点,挖出一堆较为完整的人体尸骨。经鉴定,该尸骨与阿雯之子血样基因型符合血缘关系。

  熟人帮她卖车起贪念

  颜某,1974年出生,扬州人,案发前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据颜某交代,他和阿雯相识于2015年。此后,一旦有需要用车的时候,阿雯就联系颜某。就这样,两人渐渐熟悉起来。

  2017年4月,阿雯请颜某帮忙卖车,并许诺会给他5000元报酬。但颜某并不满足。原来,在跑出租车之前,颜某曾办了一家机械加工厂,因经营不善,工厂倒闭,为此,颜某欠下外债。为了还债,颜某向亲友及小额贷款公司、网贷平台借了大量债务,直到2017年7月左右,他在外面尚欠20多万元。阿雯委托他卖车时,颜某被债主逼债逼得正紧。他盘算着,把阿雯的卖车款骗走。

  不久,颜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一个买家。2017年7月19日,阿雯把汽车钥匙交给颜某,请他去接儿子。当天中午,在阿雯陪儿子吃饭时,颜某把汽车开出去给买家验货,并向买家谎称,车主欠他债,让买家直接把车款给他。但买家提出两个条件:看车主的委托书;把车款直接汇给车主的银行账户,就算只是走个账也行。

  2017年7月20日,颜某谎称朋友没带银行卡,借用了阿雯的银行卡收款。阿雯答应下来,接收到买家汇来的8万余元购车款后,把这笔钱取出来交给颜某,颜某又交给买家。就这样,完成走账过程。

  当日下午5时许,颜某驾驶阿雯汽车,把阿雯带至槐泗镇一公交车站台北侧。汽车停下后,颜某坐到副驾驶后座,与坐在副驾驶的阿雯商谈卖车事项。但案件阿雯不肯卖车了,为此,两人发生争执。颜某从汽车后座卡住阿雯,并使用副驾驶的安全带勒住阿雯的脖子,将其杀害。

  当天晚上11点左右,颜某将阿雯轿车交给买家,并伪造了阿雯的笔迹填写了卖车委托书,后取得卖车赃款8万余元。次日(21日)凌晨,颜某驾驶自己的汽车,把阿雯尸体带至公道镇一沿坝水泥马路南侧处掩埋。同月22日凌晨,颜某驾车装载砖、红沙,再次来到埋尸地点,用砖、红沙将埋尸地点再次覆盖。

  近日,邗江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颜某涉嫌抢劫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除颜某外,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扬检君说法

    《刑法》第263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