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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夫卖假药被抓 妻贪利卖“藏货”夫妻双双获刑
2018-07-23 12:28:00  来源:综合扬州晚报  作者:陆玉胜 扬检宣

  经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邗江区法院先后开庭审理了两起销售假药案,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是一对夫妻,丈夫因销售假药被抓后,客户上门买药,妻子一时贪利,偷偷把家里未被查获的假药拿出来卖,没想到刚卖一盒就被抓。

  老板被抓不久

  妻子被举报卖假药

  5月下旬,市民张先生在邗江区一家成人保健品店,购买了一盒“植物伟哥”,回家打开一看,里面是一个透明塑料盒子,内装药品系绿色颗粒,看起来不像是正规药品。张先生怀疑买到了假药,向邗江警方举报。

  接报后,警方将张先生购买的“植物伟哥”送检。经鉴定,该产品属于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情形,应按假药论处。

  5月25日,邗江警方立案侦查,后民警赶至涉案成人保健品店,现场查获两盒“植物伟哥”及其他保健品,抓获该店老板娘韦某。

  这不是民警第一次到这家店,也不是第一次见到韦某。而上一次,韦某的身份是证人,被抓的人是她的丈夫许某。

  老板为赚钱卖假药

  刚卖两三盒就被查

  原来,2月1日,邗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许某在上述成人用品店销售“植物伟哥”等7种产品。经鉴定,“植物伟哥”等两种产品系假药。

  该局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将该线索移交给邗江警方。5月7日,邗江警方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抓获许某,依法将店内未销售的假药扣押。

  案发后,警方对许某进行讯问,同时韦某以证人的身份接受警方询问。其间,两人称,原本许某是做装饰画生意的,后因许某身体不好,夫妇俩就想做些轻松的生意。两三年前,许某改行,开了这家成人保健品店。

  去年11月,一个中年男子来店里,请许某代销“植物伟哥”,并表示可以先拿货,等卖出去后统一结账。

  考虑到不需要垫付本钱,许某答应下来,一直销售至案发,才销售出去两三盒。

  客户上门,她卖“藏货”

  夫妻双双获刑

  5月10日,公安机关考虑许某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后,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没想到,半个月后,韦某却因涉嫌销售假药被抓。既然知道丈夫销售假药触犯法律,韦某为何铤而走险?她销售的假药又来自何处呢?

  对此,韦某交代,丈夫被抓后,有3盒库存的“植物伟哥”因放在其他地方,没有被扣押,韦某起初也不敢拿出来卖。直至5月下旬,有个客户来买“植物伟哥”,韦某一时贪利,这才心存侥幸,把库存拿出来卖。

  近日,邗江区法院先后公开开庭审理“许某销售假药案”、“韦某销售假药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韦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综合两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后,法院决定给予两人一定的考验期限。故依法判处许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韦某拘役两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法院判令,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扬检君说法】

  随着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愈来愈重视,公安机关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销售假药亦成为当下一种比较常见的罪名。一些烟酒店以及成人用品店,成为该类犯罪的“重灾区”。涉案的往往是性保健之类的药品,这些药品虽然在某方面具有一定的功效,使用后一般也不会出现明显的副作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其中绝大部分是“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应按假药论处。犯罪嫌疑人往往为了贪一时之念,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药品,然后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依据办案实践分析,这些人往往认为,其购进的药品很少,而且只放几盒在柜台内,购买者也没有出现副作用,应该不会有什么大事。岂不知,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只要有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即使没有销售但被查获的药品,也应该作为犯罪既遂处理;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加重情节,应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涉及药品销售,要慎之又慎!顾客该买此类药品,也要从正规医院或者药店购买。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