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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培训班“毕业”就做微整形 卖假美容药两人均获刑
2018-11-15 11:09:00  来源:邗江检察综合扬州晚报  作者:陆玉胜、冯诺

  打美容针、溶脂针,本是为了变美、变瘦,但扬州一女大学生找微商注射美容针、溶脂针后,脸部凹陷,嘴巴、下巴、鼻子全歪了,腿也粗了。接到报案后,邗江警方抓获涉案微商戴某及其上线之一刘某。经认定,她们销售的溶脂针、婴儿针属假药。经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戴某、刘某出庭受审。

  女大学生找微商打美容针

  花3万元脸部凹陷口鼻歪

  小莹(化名)是扬州某高校大学生,爱美的她对自己的身材不甚满意,尤其是肩膀和腿部的赘肉,让她很是烦恼。

  去年5月下旬,小莹在和舍友小悠(化名)聊天时,对方向她分享了一个瘦身方法——打针,并表示,自己认识一个名叫琪琪的微商,会给人打美容针、瘦身针,价格比较便宜。小莹越听越心动,决定试试。

  此后,小莹和小悠通过微信,与琪琪联系交易。一般情况下,琪琪会先把药品快递到扬州,确认两人收到货后,她来到扬州,在约定宾馆等处,分别给小莹、小悠的肩膀、下巴等部位注射了溶脂针、美容针等。

  截至今年年初,小莹先后8次找琪琪打美容针、溶脂针等,花费共计3.1万余元。她本以为,钱花了,自己就能变漂亮、变瘦。没想到,事与愿违——今年3月,小莹发现,自己脸部凹陷,面部多处出现肿块,变成了大小脸,嘴巴、下巴、鼻子也都歪了,腿部不仅没瘦,反而粗了。

  这下,小莹害怕了,不敢再找琪琪打针,并怀疑她卖给自己的是假药,向邗江公安分局报案。

  涉案美容药品来自何处?

  警方抓获微商及其供货商

  接到报案后,邗江公安分局围绕琪琪的身份情况展开调查,并很快查明,琪琪真名叫戴某,安徽芜湖人。4月24日,民警在芜湖抓获戴某。

  戴某归案后,警方针对涉案药品来源进行深挖,后锁定宿迁籍女子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5月17日,戴某的供货商之一刘某,在宿迁被抓获。在抓捕过程中,民警从刘某暂住地查获“V-Line”溶脂针、“D+CELL350”婴儿针等物品。

  归案后,戴某、刘某对各自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培训班“毕业”就做微整形

  卖假美容药两人均获刑

  经查,戴某今年23岁,高中文化;刘某今年22岁,初中文化。两人均无相关从业资质。其中,刘某曾到美容院打工,由此对微整形渐渐有所了解,并认为做这行比较挣钱,萌生了入行的念头。

  为了入门,没有任何医疗美容基础的她报了一个微整形培训班进行培训。在此期间,她认识了培训班同学戴某。经过简短培训后,两人“毕业”,各自回了老家,分别在网上进购“V-Line”溶脂针、“D+CELL350”婴儿针等产品,并通过微信等渠道进行销售。

  去年,戴某得知刘某货源比较固定,便将她发展成为自己的供货商之一。合作期间,戴某通过微信等发布广告、联系客户,确定交易项目、数量和地址后,由刘某等上线直接将药品邮寄给客户,戴某则提供上门注射服务,并收取货款、服务费,直至案发。

  经查,去年5月至12月,戴某先后从刘某等人处购买“V-line”溶脂针、“D+CELL350”婴儿针等药品4盒,全部销售给小莹、小悠。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V-Line”溶脂针、“D+CELL350”婴儿针,属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情形,应按假药论处。案发后,戴某、刘某退出违法所得。

  经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戴某、刘某同堂受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综合两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决定给予两人一定的考验期限,故依法判处戴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戴某、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向他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美容行业因其趋奉者众多、一本万利等原因而吸引越来越多的人从事,但其中不乏众多无医师从业资格的非正规美容师,不仅无法为消费者负责,更是触犯了刑法。

  整形美容必须到正规医院,切勿因过度追求“美”而透支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