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17年 年近6旬女"红通"低头承认检方指控
2018-04-10 09:35:00  来源:正义网

 

  庭审现场

 

  检察官出庭公诉

 

  被告人刘梦平受审

    ●当年36岁的女会计刘梦平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600余万元,潜逃海外;2015年,刘梦平被最高检列为“红色通缉人员”。

    ●2017年6月29日,刘梦平在海关被办案人员扣押,潜逃17年后归案。

    ●2018年4月3日上午,刘梦平因涉嫌受贿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受审。此时,她已经56岁……

  2018年4月3日上午,潜逃海外17年之久的56岁被告人刘梦平因涉嫌受贿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受审。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梦平在1995年到1998年间,利用担任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在香港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通过给其他公司提供借款便利,伙同单位同事收取“好处费”共计6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洗手间脱逃

  刘梦平接受调查期间脱逃,改名字换了国籍。在法庭上,刘梦平对于将近20年前发生的事情显得有些恍惚:“检方指控大部分属实,但我有要更正的地方,案发已20年,很多细节记不清了。”

  “我叫刘思佳,曾用名刘梦平,现在是新加坡国籍。”4月3日上午9点30分,身穿灰色卫衣、深色运动裤的刘梦平被带上法庭。在法庭上,刘梦平对于20年前发生的事情显得有些恍惚:“检方指控大部分属实,但案发已20年,很多细节记不清了。”

  刘梦平自1984年起担任国有企业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会计,1993年开始担任该公司在香港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港源公司)的会计。

  任职期间,刘梦平因涉嫌受贿被央企纪委审查。2000年5月27日中午,刘梦平借去洗手间之机,趁工作人员不注意逃脱。对此刘梦平在庭审时表示:“在我回北京接受调查时,纪委让我去一家酒店了解情况,说调查清楚就放我回去。我当时觉得自己既不是党员也没有任何官职,已把钱退还近20天了,还没有人放我走,就害怕了。”

  刘梦平脱逃后,即刻到婆婆的住处拿了护照和9万多元人民币,然后用两天两夜时间,花费2000多元接连打车到广东深圳。200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商请公安部对刘梦平进行通缉。同年9月26日,刘梦平从深圳罗湖口岸出逃境外,最终辗转到新加坡投奔她的丈夫陈某。

  此后5年,刘梦平一直没有出现在国内。在此期间,她被单位开除并一直被列为被通缉人员,2015年被最高检列为“红色通缉人员”。

  “由于老公是新加坡国籍,我1999年取得了新加坡的家属准证,2001年取得新加坡长期居留证。”刘梦平说,2005年她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取消了中国国籍,申请加入新加坡国籍,并改名为刘思佳。

  刘梦平在法庭上说,之所以改名刘思佳,是因为觉得刘梦平这个名字笔画不吉利,而且也会让她想起以前在国内这些不好的事情。20年前的种种,一直未能让她完全释怀,但改名字并非为了逃避追捕和调查。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2015年,刘梦平被列入“红通”名单后,持新加坡护照共计往返国内12次。“一直也没人找我,我以为当年钱都还了就没事了。”刘梦平心怀侥幸。在被问及是否想过回国自首时,刘梦平坦言:“我一直比较害怕,加上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最终,办案人员通过对红通人员面部识别系统追踪,锁定改名为刘思佳的刘梦平,并于2017年6月29日将其在海关扣押归案。

   “借款合同”

  据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统计,刘梦平伙同他人先后三次,收受在海南开公司的罗某给予的共计500万元港币,其中刘梦平分得198.3万元港币(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213.093万元)。

  据刘梦平称,港源公司当时在香港有一些项目,另外业务还包括内部融资、贷款、对外开具信用证贷款等。

  1995年的一天,刘梦平接到舅舅的电话:“在海南开公司的罗某是我的朋友,主要做房地产业务,他想来香港看看跟我们有没有合作的可能。”刘梦平点头应允。

  没多久,罗某如约而至,并提出想向港源公司借2000万元港币用于投资。“借款利息好谈。”罗某口中的“利息”既包括给港源公司的利息,也包括个人回扣。刘梦平听后,不敢贸然答应,便说需要先跟港源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付某汇报商量。

  王某和付某听完刘梦平的汇报后“心动”了,约见罗某后,很快便签订了借款合同,罗某签合同时用的是自己在香港的润超国际有限公司名义。

  “当时罗某从银行提出240万元港币交给我,钱都装在大手提袋内,1000元一张(港币)的面值几十沓,我背回宿舍分给付某和王某。”刘梦平回忆,其中160万元港币三人平分,每人大约53万元港币,另外80万元港币自己和付某一人一半。

  1996年,罗某在只还了部分借款利息的情况下,又向港源公司借款3000万元港币,同时给刘梦平、王某、付某三人好处费各70万元港币。一年后,刘梦平去海南催款,罗某为拖延还款又拿出50万元港币的支票,刘梦平返回后和付某平分了。

  据办案人员统计,三人先后三次收受罗某给予的共计500万元港币,其中刘梦平分得198.3万元港币(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213.093万元)。

  除了收受罗某给的好处费外,据检察机关调查,刘梦平还收受了其前夫所在公司给的钱。

  刘梦平的前夫珠海经济特区南油新华公司副总经理卢某与付某此前由于工作关系熟识,起初,卢某直接通过付某开信用证并给予一定回扣,直到刘梦平发觉并要求分好处费时才“入伙”。

  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6年至1998年期间,三人为珠海经济特区南油新华公司先后代开多笔信用证提供帮助,并4次收受公司总经理陈某、副总经理卢某给予的37.5万元港币、3.21万美元,其中刘梦平分得13.34万元港币、1.07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3.18万元)。

  作为会计,刘梦平认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没有起到关键作用。“两次收受好处费的行为,与我和行贿人的关系无关。我只是个会计,没有决策能力。”刘梦平说,1997年卢某意外溺水死亡后,她还多次前往珠海南油公司催款。

   庭上焦点

  身份问题、量刑情节、好处费数额等成庭审焦点。办案检察官认为,刘梦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涉嫌犯罪的事实一直存在,并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这些不因其变更国籍而消失。

  “本案的被告人应当是新加坡公民刘思佳,不应是中国公民刘梦平,刘梦平这个名字是新加坡公民刘思佳的曾用名,是刘思佳在港源公司任职期间的名字。”刘梦平的代理律师认为,2001年,中国水电公司就下发了开除刘梦平公职的决定,刘梦平在2005年加入新加坡国籍时,已经不是港源公司及中国水电公司任职人员身份,和港源公司没有任何雇佣与隶属的关系。

  记者了解到,2005年,刘梦平的母亲在国内代其更换了二代身份证,虽然持有国内的二代身份证,但刘梦平十几年间一直未使用,直到2017年6月5日,她拿着二代身份证去家门口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法庭上,法官问及为什么要拿身份证去银行开户,刘梦平说就想看看这个身份证是否能使用。“要是不能用了,说明我的国籍确实注销,我应该就没事了,网上的通缉就不用怕了。”刘梦平在开庭供述时称,其案发后不再符合受贿罪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办案检察官认为,刘梦平在接受调查期间逃脱被开除,但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涉嫌犯罪的事实一直存在,并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这些不因其变更国籍而消失。

  关于量刑情节,刘梦平的代理律师认为,刘梦平在案发前后主动退还了大部分资金,有悔罪表现。在归案后主动交代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000年7月,该案立案侦查以后,刘梦平从未逃避过调查躲避抓捕的情况。刘梦平持新加坡护照往返国内与新加坡多次,并没有办案机关到新加坡找过她或她丈夫,也没有接到过信件或电话告知这件事。2000年9月刘梦平持中国护照从中国海关出入境新加坡都属于正规渠道。刘梦平受贿案件已过追诉时效,应当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认为,刘梦平在未获得新加坡国籍前一直没有回国,更换身份后才再次回国,可见明知过错且有意躲避调查。刘梦平等三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非常严重,“他们受贿600多万元,可当年国企的借款已要不回来,给国家单位造成损失5000多万元”。

  据悉,案发前后,刘梦平将所得大部分赃款退还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及央企纪委。在庭审中,关于刘梦平收受好处费数额的问题也成为辩论焦点之一。

  据刘梦平回忆,收受润超公司好处费后不久,自己陪付某去买手表。“咱们分的钱有多的,你给我买一块手表吧。”刘梦平指着一块十几万元港币的手表说。付某当即给了刘梦平10万元港币。

  刘梦平的代理律师认为,付某给刘梦平买手表支付的10万元港币,不是刘梦平从收受好处费中多分得的款项,完全属于刘梦平与付某的个人金钱往来。因此,刘梦平从润超公司500万元港币中分得198.3万元港币有误,应为188.3万元港币。

  对于刘梦平收受珠海南油公司37.5万元港币的指控,其代理律师认为应为收受27万元港币。“刘梦平经过仔细回想,其中的10.5万元港币重复计算了,造成了误认为37.5万元港币的情况。”而陈某在供述中称:“具体给他们多少钱好处费,卢某没给我说那么详细,具体数额以王某、付某、刘梦平的供述和相关记载及客观记录为准。”

  办案检察官透露,根据查询,付某与王某在2001年都因受贿罪被判刑,其中付某除600多万元共同受贿外,还有200余万元的单独受贿,其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刘梦平逃亡期间,国内刑法有关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规定已修改,从“单以数额论处”变为“以数额和犯罪情节合并考量论处”。按目前刑法规定,刘梦平的刑罚应在十年以上。

  该案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记者 史兆琨)

   公诉人说案

  我们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刘梦平先是在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财务处工作,后受公司委派到香港担任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到了香港后,面对金钱的诱惑、糖衣炮弹的攻击,刘梦平未能守住底线,未加强对自我的严格要求,忽视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规范,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越过法律红线,伙同港源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贿赂,共计达600余万元人民币。

  2000年,在被组织调查时,刘梦平伺机潜逃至海外,并改名取得他国护照,且凭借改名后的他国护照,在潜逃期间多次出入境,也因凭借此改名的他国护照逃避我国司法机关的追捕长达17年之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追逃部门经多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在2017年6月,在刘梦平持改名的他国护照再次入境中国时将其抓获归案。

  本案再一次给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要时刻筑牢思想防线,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的侵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增强责任意识,为人民服务。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马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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