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挪用集体林地流转款做生意被判刑
2018-04-16 17:07:00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荆门4月16日电(通讯员 韩龙玲)文某某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林地流转款做生意,长期不予归还。近日,经湖北省京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查,2014年1月26日,京山县新市镇水峡口村委会书记文某某代表水峡口村委会与杨某某签订了京山县集体林地流转合同,将水峡口村近2500亩的林地流转给杨某某,使用年限50年。3月14日,文某某以村委会资金困难为由要求杨某某转款30万元到村委会,并以村委会的名义给杨某某打了一张30万元的收条,私自加盖村委会公章。而后,文某某以村委会没有自己的账户为由,要求杨某某将钱打到自己的银行卡上。3月21日,收到收条后的杨某某转账30万元到文某某的个人银行卡上。文某某收到钱后并未在村委会做账,也未告知村委会此事,私自将其中的10万元用于偿还小额贷款,剩余20万元分多次取出用于自己的木材生意。

  2017年年初,水峡口村委会换届选举清算账目时,村委会发现林地流转款项少了30万元,与杨某某对质时,杨某某道出以上事实。3月份,文某某给村委会出具了一张一个月内将30万元还给村委会的承诺书。直至7月6日,在村委会及杨某某的多次催促之下,文某某还款15万元。案发后,文某某被逮捕关押于京山县看守所之后,文某某的妻子急忙凑足15万元还给村委会。

  检察官办案提醒:村支书是村委会领导班子的带头人,是村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农村的发展和稳定。村支书在任职期间应当和班子一道恪尽职守,带领村民一起发家致富。若是为一己私欲,利用职权挪用集体资金为己所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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