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食药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8-07-19 11:24: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报烟台7月17日电 今天,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曾某华、曾某灵、曾某娥、张某山四人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判决四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警示公告并赔礼道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7年7月1日修订施行以来,山东省判决的首例食药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间,曾某华在北京市某区加州小镇出租房内生产假药“喘泰欣”胶囊、“痛诺宁”胶囊,并以“中国呼吸道疾病康复总院”“ 中科痛风骨病康复中心”等虚假单位名义通过网络发布广告的方式向他人销售;同时以“美国辉瑞药业及中国生物医药癫痫病研究所”的名义销售假药“癫痫安肽胶囊”。张某山为曾某华生产假药提供原材料及生产工具。曾某娥受雇于曾某华包装药品、收取原材料并发送快递。期间,曾某华以曾某娥和他人名义与北京某快递公司签订代收货款的协议。曾某灵系该快递公司员工,其收取曾某华支付的额外报酬,代曾某华填写快递单据、在待邮寄假药中放置虚假宣传册、打印虚假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并加盖虚假单位印章。2013年至2015年,该快递公司向曾某华以曾某娥和他人名义开具的户头返还代收款共计380万余元。2015年6月9日、11月12日,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向烟台市公安局出函认定涉案的“喘泰欣”“痛诺宁”为假药。

  2017年3月22日,张某山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万元;曾某灵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8万元;曾某娥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8年3月1日,曾某华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50万元。

  2017年9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危险,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警示公告;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依法判决:四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警示公告(已履行);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当庭表示不上诉,四被告庭后按要求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并主动办理了发布道歉公告的相关手续。(曲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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