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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两周年典型案例
2019-10-11 10:34:00  来源:检察日报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例】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长江武惠堤段违法堆存固体废物破坏生态环境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长江生态保护举一反三共同推进

  【要旨】

  检察机关对新闻媒体报道的个案线索,举一反三,深入调查同类违法情形,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共同推进对违法堆存的固体废物进行专项整治,并跟进监督相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植复绿等措施巩固整治成果,助力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修复。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0日,武汉市青山区长江武惠堤段新集码头附近因堆存大量工业矿渣等固体废物,被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信息联播》以“武汉:巨量工业废渣现身长江边 场面触目惊心”为题报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固废堆场占据岸线较长且距离长江水面不足200米,致使长江武惠堤段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公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从媒体报道发现该线索后,经研判,2018年5月23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并迅速开展调查,经调查查明:2008年至2015年间,武汉市一投资有限公司从武钢矿渣厂购进矿渣提取铁矿,将5万多吨尾渣直接堆存在长江武惠堤段新集码头外滩地,占地60余亩。同时,该院举一反三深入调查新集码头周边武惠堤段其他岸线区域,又陆续发现19个矿渣、煤渣等违法固体废物堆存点。这些违法堆存的固体废物不仅破坏岸线资源、威胁长江汛期行洪安全,还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滤液,直接危害长江生态环境。

  随后,青山区检察院分别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青山区环保局、青山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水务局对违法堆存固体废物行为进行处理;加强对辖区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活动的监管。建议区环保局依法处理违法堆存固体废物行为,监督固体废物的依法依规处置;加强对辖区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监管。此后,该院多次与区水务局、环保局沟通座谈,建议两家细化整改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等。并主动向青山区委、区政府汇报该案情况。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明确表示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专班,于2018年5月底至7月初调动200余辆工程车,将堆存在长江武惠堤段的22万余吨固体废物全部清除。青山区环保局对固体废物清除后的土壤进行了勘验检查,并依法对违法公司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为巩固整治成果,青山区检察院进一步跟进监督,督促区水务局在通往武惠堤江滩的21处下堤路采取了管控措施,对全堤段采取24小时巡查,并就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修复问题与环保、水务部门协商沟通。2018年9月,青山区水务局正式启动长江武惠堤岸线复绿工程。2019年4月10日,青山区检察院对该案开展“回头看”,确认固体废物已全部清除,复绿岸线面积共计480亩,恢复了长江流域“自然、生态、野趣”的岸线风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对该案进行了宣传报道。

  【典型意义】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长江、视察湖北时,明确提出要把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检察机关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紧紧围绕长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中,武汉市青山区长江武惠堤段违法堆存工业矿渣、煤渣等固体废物历时十年,长期未能整改,侵占长江岸线资源、妨碍河道行洪,破坏长江生态环境。青山区检察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从新闻报道中发现该案线索后,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举一反三、以点及面,对周边类似违法固体废物堆存点问题深入调查,并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对区域固体废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整治。针对行政机关履职中存在的客观困难,检察机关主动沟通协调,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共同推进整治工作。为巩固整治成果,检察机关还督促行政机关采取管控措施,加强巡查力度,形成了后续固体废物污染防控的长效机制,根除了长江武惠堤段环境污染的顽疾,并开展了复绿工程,逐步恢复了长江武惠堤段生态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诉临清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滥伐林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要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为由怠于履职,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职,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采取监管措施,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临清市潘庄镇东路寨东村村委会于2014年6月将该村已出租沙荒地上的杨树卖与王某,王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8000余棵杨树砍伐,造成沙荒土地裸露面积达百亩以上。临清市林业局作为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未对无证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致使被破坏的森林资源未得到恢复,大面积沙荒土地裸露状态持续数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4月5日,聊城市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清市林业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涉案杨树在未经法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砍伐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2017年5月19日,临清市林业局以案件已超过刑事立案标准为由进行了回复,并表示将继续查办,查办情况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2018年1月23日,临清市检察院向临清市林业局发出调查函,要求临清市林业局书面说明对涉案无证砍伐林木违法行为的后续查办情况。当月26日,临清市林业局在回复中仍称案件复杂,不能履行检察建议。经沟通督促,临清市林业局认为,案件已超刑事立案标准,且责令补种不具有可操作性。其间,临清市检察院开展跟进调查,通过现场勘验等方式查明被破坏的森林资源一直未得到恢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和执行】

  2018年3月23日,临清市检察院依法向临清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令临清市林业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违法行为人补种相应林木,对涉案无证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临清市法院于2018年9月16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临清市林业局于2019年1月责令违法行为人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树木4万棵,违法行为人履行了补种义务。2019年5月31日,临清市林业局对补种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认定完成补种树木4万棵,恢复了森林资源。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对涵蓄水源、防风固沙具有重要作用,无证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致使生态受损,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修复了受损生态,保护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对于“两法衔接”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其初衷是为了防止“以罚代刑”,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相关条款的理解也存在争议。刑事和行政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刑事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也是不相同的,在涉及公益保护的情况下,行政监管和刑事诉讼程序可平行推进,行政机关可以就同一违法事实作出与刑事处理性质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本案即是就两法衔接问题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诉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大气污染

  环境损害赔偿源头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的手段,督促污染企业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进行环保技术改造升级,从源头上解决行业难题,实现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共赢。

  【基本案情】

  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丰公司)自2009年投产以来,因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导致恶臭气体大量排放,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及城区居民生活。随着呼和浩特市城区范围的不断扩大,受恶臭气体影响的居民范围越来越大,并先后成为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期间的重点反映问题。

  【调查和诉讼】

  本案线索来源于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期间群众举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立案后,通过实地调查、调取企业环评报告以及环保局监测记录、行政处罚情况等方式,确定阜丰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放恶臭气体,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对城区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关于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协助出具了《关于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额核算的建议》,根据虚拟成本治理计算方式确定阜丰公司应当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额为1.056亿元。经依法公告后,检察机关于2018年7月16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环境损害危险,判令被告承担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修复治理的费用共计1.056亿元。

  为及时制止该企业的污染行为,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同时向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阜丰公司的环境污染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阜丰公司作出责令限制生产、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书面回复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该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本案诉讼过程中,阜丰公司先后投资近6000万元引进新环保工艺,经专家论证,该工艺可以达到降低并减少大气污染的效果。同时,该公司向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表达和解意愿,后双方经协商达成诉前和解,约定认可阜丰公司在案件起诉后已投入的环境治理资金,阜丰公司向市财政局支付剩余修复费用4000万元,并确保不再产生大气污染问题。和解协议签订后,阜丰公司足额缴纳修复费用,并继续投入近1亿元用于全面技术改造。经环保部门监测评估,其恶臭气体排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鉴于阜丰公司已消除环境损害危险,缴纳修复费用,本案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于2019年1月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恶臭气体排放问题是生物发酵类行业普遍存在的治理难题,在本案推动下,阜丰公司治理恶臭气体排放改进的生产工艺获得了国家专利,成为全国同类企业中率先解决此问题的企业。

  【典型意义】

  大气污染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存在证据固定难、损害评估难、修复治理难等问题,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依托专家论证及生态环境部门的协助配合,成功解决了这一难题。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向有关行政机关也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双方共同发力,解决了民事公益诉讼不能实现的目标(如停产、限产),制止了恶臭气体的排放,及时保护了公益。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不宜再就同一违法事实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诉前建议,除非是为了实现民事公益诉讼不能实现的目标。

  检察机关与企业并不是对立关系,本案中,企业通过投入升级改造,还申请了国家专利,解决了行业环境治理难题,实现解决环境污染、促进企业优化升级、提升经济效益的共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诉原前江工业园固废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长江流域固废生态损害赔偿共同侵权

  【要旨】

  长江沿岸固废违法堆放导致沿岸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追究污染者环境侵权责任,保护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9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前江工业园环境污染事件被新华社曝光,中央有关领导作出批示,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均挂牌督办。4月2日,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对该污染事件立案侦查,同年7月移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原前江工业园区内的安徽某物流园公司,在未采取地面硬化、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的情况下,为多家公司提供水泥原料堆放场地(该水泥原料来自于上海、江苏、池州三家公司的工业固废)。后经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该批水泥原料总量达2.4万吨,属含有毒有害的可利用固体废物,因未采取“三防”措施已严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污染处理技术服务费等公私财产损失共计1614.0941万元,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约1613.923万元。安徽某物流园公司等5家被告单位、刘某等6名被告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调查和诉讼】

  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查阅证据材料,并指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企业在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等方面调查取证。

  经查,刘某等6名自然人将有毒有害水泥原料堆放在位于长江边的安徽某物流园公司场地,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涉案的6家单位和3名自然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制作《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于2018年9月诉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指控5家被告单位、6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请求法院判令6家单位、3名被告自然人就非法堆置固废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处理技术服务费、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共计3228万余元,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被告人一年零三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部分被告不服,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调解,在满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后,该院遂对刑事部分作出部分改判,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部分赔偿款已执行到位,其余部分正在执行过程中,当地检察机关将持续跟进监督。

  【典型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积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一案双查”,提前介入,对公益诉讼中需要补充调取的证据列出调查提纲,公安机关据此补充调取了涉案企业的有关证据,有力地促进了案件的办理。但是,我们不应刻意追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要以保护公益的需要作为出发点进行考量。

  另外,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应认定对造成污染存在过错的多家企业的共同侵权责任,提出数额达3000余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有力地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案例】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泰兴市政府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两者衔接

  【要旨】

  检察机关发现生态环境领域公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一般应督促行政机关或公益组织先行主张赔偿或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要依法给予支持、主动做好衔接。

  【基本案情】

  自2013年起,江苏省泰兴市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租赁泰兴市建筑材料三厂位于泰兴市滨江镇头圩村的江边空地修建暂存池,堆存污水处理产生的生化污泥。由于堆存污泥数量大、周期长、成分不明,对周边环境产生巨大隐患。2016年7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将此案件线索作为重点案件转地方整改。2016年8月16日,泰州市提交报告表示,已停止污泥堆场的使用,11月底前启动污泥的规范化处置,力争在两年内处置完毕。2018年6月,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暗访发现,该公司继续非法倾倒污泥1万多吨,致使污泥堆放量从2.3万吨增加到约4万吨。问题曝光后,泰兴市政府对倾倒的污泥进行应急处置。2018年6月29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污泥危险特性进行鉴别。认定暂存污泥中的1号池、2号池为一般固体废物,3号池为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危险特性,毒性物质为镍和钴。

  【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情况】

  2018年6月12日,泰州、泰兴两级检察机关联合派员实地查看案件现场。6月26日,泰州市检察院联合泰兴市环保局、泰兴市滨江开发区再次实地察看案件现场,并至宁兴机械有限公司南厂区污泥暂存库查看了污泥堆放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考虑到该案生态损害赔偿的紧迫性,2018年9月,泰州市检察院向泰州市委书面汇报了相关情况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向泰兴市政府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尽快查明污染责任主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泰州市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当即决定由检察机关督促指导泰兴市政府开展相关磋商事宜。泰州市、泰兴市两级政府对检察建议充分理解和认可,积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在检察机关全程支持配合下,泰兴市政府与相关责任主体达成先行赔偿2100万元的生态环境修复协议,同时要求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尽快依法修复被污染的土壤。2019年4月19日,经过污泥预处理、污泥处置、清挖效果评估、清挖后场地调查,泰兴市长江边污泥暂存区已全部整改修复到位,处置修复费用达1.3亿余元,由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全额支付。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检察公益诉讼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机制。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在保护公益方面的弥补性和兜底性。面对公益受到损害,检察机关首先需要督促行政机关、公益组织等适格主体先行履职。本案中泰州市、泰兴市两级检察院主动争取党委支持、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督促泰兴市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效衔接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最终促成泰兴市政府与相关责任主体达成生态环境修复协议,被污染的土壤得以依法规范修复,公益得到真正保护。本案无论是规模,还是成效,都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相衔接、共护公益的一个代表性案件。

  编辑:吴恙